我叫郑良春,今年30岁,未婚,是中移工作人员,我实名投诉川北医附院消化内科杨国栋、黄涛等医生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由于医生不负责任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挂号消化内科看胃的疾病,结果医生操作胃镜的过程中戳伤了喉咙,且没有给予及时的处理
事实经过:2016年8月24日,那时我25岁,我因胃不舒服,前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黄涛副教授处就诊)黄涛副教授建议我作胃镜检查,具体由2位女性医生及杨国栋进行检查,在被检查过程中喉咙受伤出血,面对这一情况,作为医务工作者没有给予任何积极的处理,而是喊办理退费,直接在就诊单据上纷纷签字,胃镜室医生在就诊单据上签字后,又喊我到门诊黄涛副教授处(我告知黄涛医生作胃镜的时候喉咙受伤了,胃镜室医生说退钱)黄涛医生核实情况后,便在就诊单据上签字,然后,我按照医生的引导,拿着他们签字的单据,在医院门诊一楼12号窗口办理了退费
(试想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医生不是为了遮丑,老百姓哪有已经交了费用并且已经进行了用药和检查还能退回所有费用的好事)
随后,我感觉喉咙开始有疼痛感,多次回到胃镜室问医生,他们还不耐烦的说“做了胃镜后疼痛或者,痛2天是正常的”并没有给予留院观察,我选择了充分的信任医生,当天从医院回到家中,由于喉咙疼痛感的不断加重,一直没能进食,进水,甚至于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剧烈的疼痛伴高烧使我精神萎靡无法站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我便先后前往了南充市中心医院,第五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南充市中医医院等,进行积极治疗
在求医期间(2016年9月8日)在我病情得到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我又前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找他们处理这个事情,消化科的推荐我挂号耳鼻喉头颈科(吕萍教授处)当吕萍教授询问我病史时,我告知(在你们医院消化内科作胃镜受伤后,喉咙就这个样子了),接着吕萍教授开据了检查单,进行了检查,检查后医生告知是“先天性鳃裂瘘”,要求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此时的我,对医生的诊断是存疑的,准确的说,我根本就不信任他们了,而后,我又提出申请“请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科封存病历”接待的工作人员是医务科的鲜吉,她也只是对封存病历的申请作了一个“收到的处理,并没有进行封存”,随后,我便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左侧颈部间隙感染”,并不是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所说的“先天性鳃裂瘘”,在华西医院的首次手术的病理报告可以为证,后经过抗感染,切开引流及安胃管治疗后好转
进行切开引流,抗感染及安胃管治疗
因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医生的过错,导致我咽部受伤发炎化脓,做过多次手术,进食的疼痛与呛咳,至今无法正常饮食,依靠奶粉,营养液等维持生存,5年来,直到今天,疼痛的折磨,免疫力极低,医疗事故对我身体上造成的伤害,导致我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心灵创伤和精神损害
被病痛长时间的折磨,身体上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处于病情稳定的时候,多次与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协商,但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不仅推卸责任,还拒绝向我提供作胃镜的相关病历资料,至今医院仍隐匿,拒绝提供与作胃镜有关的病历资料,期间虽经医调委调解和安排鉴定,但不是被驳回就是不受理(就因为医院不提供门诊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第九条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事发至今,医院依然没有认识到本部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问题,(作为一个医生,患者来找到您,就是把生命、身体都交给了你,在并不了解你医生的实际水平的情况下,来找您,就是充分的信任你,而你,不晓得是医疗技术水平差,还是职业道德问题,把原本是来看胃,变成了胃没看成,转而变成看颈部(喉咙受伤发炎化脓)颈部原本在作胃镜之前没得任何问题,结果被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医生一作胃镜受伤后,变成了一个大问题)
已经5年的春夏秋冬,因喉咙伤了,我没吃成一顿正常的饭菜,没睡过一个好觉,疼痛把原本活泼开朗且正值青春年华的姑娘折磨得没了人样(体重从100多斤降至58斤)尽管如此,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医生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也从没对受害人进行问候,多次与医院进行协商未果,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坚决请求上级有关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此医疗事故启动调查,严肃追究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杨国栋等医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隐匿、擅自销毁门诊病历、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责任
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
为医疗部门揪出害群之马,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在此不胜感激!
此致
敬呈
受害者:郑良春
联系电话:173810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