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3月29日(彭得顺死亡当庭)的用药记录无彭得顺的签名,也没有监管民警的签名。 (2)在巴中市看守所将彭得顺列为重点监管人员、彭得顺入所体检记录血糖值高达33.21mmol/L的情况下,通江县看守所未为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人员,并未每天对其监测血糖值,而是几天甚至十天左右才有一次监测记录。通江县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彭得顺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的调查通知书》第二项“彭得顺在押期间的基本情况”中“通江县看守所将其作为重大风险管控人员,每天对其身体检查,对症用药”的陈述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 (3)用药记录显示,彭得顺的血糖监测数据为手写,没有彭得顺本人的签字确认,也没有检测医生的签字确认,死者家属不认可其真实性,甚至认为该血糖监测数据涉嫌伪造。 (4)用药记录上显示的手写体血糖监测数据,与通江县公安局向重庆市法医学会作出的《调查报告》相互矛盾。通江县公安局向重庆市法医学会作出的《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第3页第10行)显示:彭得顺的血糖值维持在24.3mmol/L以下,但用药记录上显示的手写体血糖监测数据有高达28mmol/L的情形(不排除还有众多漏记、错记的情况)。 (5)用药记录上彭得顺的签名,存在多次、多处、多页笔迹不一致之处(死者家属已向贵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凡是不是彭得顺签字的用药日期,说明通江县看守所在该日未对彭得顺用药,该日期的用药情况记录,我们一律不予认可。 (6)通江县看守所用药不准确、规范。用药记录显示:通江看守所给予二甲双胍、苯硫酸氨氯地平口服治疗。彭得顺入所体检的血糖值高达33.21mmol/L,说明其体内的胰岛素已严重不足(这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分析说明第4点胰岛素不足和拮抗胰岛素激素过多共同作用所致的严重代谢紊乱综合症结论一致)。在长期口服二甲双胍仍不能降低血糖值的情况下,通江县看守所正确的做法是应当为其进行注射胰岛素治疗,并且通江县看守所完全具备为彭得顺注射胰岛素的条件和设备设施。 (7)用药记录未显示对彭得顺左侧背部的溃烂处进行消炎治疗。彭得顺的左背部溃烂,系其高度缺乏胰岛素、长期卧床导致的皮肤溃烂表象,该皮肤溃烂处会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和降低其求生欲望。通江县看守所用药记录上未显示对其进行消炎用药。 这是正常死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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