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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为了100元的工资,何至于两败俱伤?一个受害连工伤都没法认定,一个报复承担刑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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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潘某仔与潘某古为父子关系。
潘某古生前系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自2016627日至20191231日止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已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钟某军是潘某古的下属。
2018812日晚22时许在生产线工作时,潘某古认为钟某军在开机时存在过错,所以扣除其工资100元,钟某军怀恨在心,于当日自行离职并计划杀掉潘某古。
201894日凌晨三点半,钟某军在市场吃宵夜时,路过猪肉档发现一把杀猪刀就偷了藏在出租屋。
20189819时许,钟某军在厂门口等潘某古准备行刺,等了三个晚上未果。直到910日晚上遇到以前的同事告知潘某古是上白班。
20189117时许,钟某军在公司门外等候潘某古上班,见到潘某古后钟某军用杀猪刀刺杀潘某古,致潘某古后颈部、头部多处受伤,当场死亡。
2018927日,潘某仔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潘某古所受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也不是在其履行本职工作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潘某仔不服,向法院起诉。
工伤认定.jpg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潘某古受害发生在2018911730分左右,地点位于公司门口,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情形。另外,钟某军系因潘某古在2018812日因其工作有过错,告知要扣除其100元工资,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双方矛盾虽系因工作原因引起,但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来看,钟某军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其为泄私愤使用暴力伤害时距双方因工作发生矛盾已近一个月,与潘某古履行工作职责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潘某古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故潘某古此次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小编有话】
1.报复受害,工伤难认!
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受到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潘某古于20189117时许在公司门外被钟某军杀害,而潘某古遭他人杀害的原因是其与钟某军是同事兼下属关系时,因其扣除钟某军的工资而遭报复受害。潘某古受到涉案暴力伤害发生在其上班之前,且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不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认定潘某古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潘某古遭受他人杀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2.同为打工人,相煎何太急!
潘某古是钟某军的上司,是什么原因导致其扣除工资100元?钟某军是潘某古的下属,是什么原因导致其怀恨在心,报复领导?
判决书显示,钟某军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潘某古是其上司,2018812日晚22时许在生产线工作时,潘某古认为其在开机时存在过错要扣除其工资100元,其气不过,当晚就自行离职没有继续工作,想着离职后找机会弄死潘某古。
“潘某古认为其在开机时存在过错”,那么,是公司、部门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对开机做了相应的流程与规则,还是潘某古个人主管判断其开机存在过错?如果是前者,那么员工钟某军理应遵守工作流程,换作任何一个上司都可能对其严格要求;如果是后者,那么上司潘某古是居于何种标准判断“存在过错”,抑或存在故意刁难下属之嫌。
不仅如此,如果仅仅是发生口角之争,那么不致于“气不过,当晚就自行离职……想着离职后找机会弄死潘某古”;如果仅仅是一时气头之上,那么不致于钱某军有后续“持之以恒”的动作,偷杀猪刀、等三个晚上(未果)、询问原同事消息、当场砍死。对于一般的“气不过”,可能在这连续动作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放弃了、消气了,甚至最后也最多是砍伤“出气”,不会出现“当场砍死”的结果。
当然,本案判决之前已经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说明钱某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退一步讲,为了100元钱的工资,上司与下属是否真的均无过错,何至于两败俱伤?即使开机存在过错,即使按规定需要扣除100元工资,上司对这件事情的沟通是否到位,还是武断处之?即使开机毫无过错,即使刻意刁难需要扣减100元工资,下属对这件事情的处理是否合理,还是违法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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