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先说一说“抚养费达不到现在孩子的需求”的情况。一方出的抚养费达不到现在孩子的需求,这得看具体的情况。
如果说,孩子的需求属于正当、合理的要求,达不到的话,当然可以协商,或者起诉。但是,如果这些需求属于不合理的需求,即使达不到,也未必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比如,孩子原本可以上就近的公立小学,但抚养方却认为,距离自己的家大约三十公里处有一个豪华版的私立学校,费用远远大于公立小学的开支,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被支持。再比如,对方确实收入不济,抚养方的事业、地位却“步步高升”,为了抚养方的所谓的面子,需要把子女的消费、档次提高,这种情况下也不太现实。
比如,10年前约定的每个月300元的抚养费,而且金额在当时本身也偏低,但现在物价上涨,时间也过了很久,300元远远不足以满足现在的需要。同时,对方的收入水平也不再是十年前的水平,而是成倍,甚至10倍的增加,那可以酌情增加抚养费。再比如,孩子因为某种病,每个月需要更多的开销。这种情况,属于正当、合理的要求,应该能够得以支持。
用法律上的观点来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因此,只要是合理、正当的需求,或者说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都可以寻求解决。解决方式,要么是协商,要么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只是,这里同样需要抚养方做一个权衡,那就是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自己收入范围内支付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月总收入”应当作相对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工资、加班费、奖金等,还应涵盖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
说到这里,结合生活中的一些现象,简单地说一下自己的想法。
第一,不管之前父母是出于何种目的争夺抚养权,哪怕是为了恶心对方,但作为另一方而言,责任始终是责任。
有的朋友说,一方为了自己的某些目的,甚至为了为难、恶心对方,故意将抚养权争夺在手。不仅如此,即使另一方尽可能地支付抚养费,也可能落不下一个好。因为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及其家人完全可能在孩子面前说,甚至灌输给孩子一些出抚养费一方的不好与不是,最后孩子可能对其恨之入骨。
但是,相关法律毕竟有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又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哪怕是孩子今后不认你这个爹或妈,不赡养你这个父或母,但孩子小时候的抚养,父母总是有一份责任。
第二,天下父母,奇葩总是存在,不排除有观点比较极端,甚至比较自私自利的父母,但从整体上说,绝大部分父母还是以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
可能有这种情况,因为观点不一而父母发生冲突,但从出发点来说,应该都是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只是,纯粹的为一己私利,以孩子的抚养费为借口而双方闹矛盾的,甚至以此获利的,所占比例应该不大。
第三,作为支付抚养费一方,也尽量不要找借口拒绝或少付抚养费,甚至鼓励多给。
虽然与妈妈关系闹僵了,即使不爱自己的孩子,但是,子女始终是自己的子女。子女哪怕是意外所得,哪怕是冲动所生,作为支付抚养费一方,后悔也好,不情不愿也罢,总得为此“买单”。
还可以说,如果自己经济宽裕,为了让自己的子女过得更好,主动多给抚养费,也值得鼓励。虽然法院可能判了600元、800元,但有能力主动支付1000元,你好我好大家好,多好。
总之,基于“一切为了孩子”的初衷,坚持“抚养是父母的义务”的原则,把握“正当、合理”的一个度,希望每一对离婚父母都能够理性看待这一问题,并尽最大努力抚养好自己的孩子。支付抚养费,不是抚养别人家的孩子,也不是让别人来抚养自己的孩子,而是父母双方尽可能地照顾好自己的孩子。或者,把离婚带给孩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