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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你们给我们一家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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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乐山两级法院章王法官对杨秀文寻衅滋事一案枉法裁判的血泪控告(讨要合法债务,何罪之有)

尊敬的四川省政法委邓书记、省高院王院长:
  我是家住乐山市市中区的杨皓,被乐山两级法院迫害的杨秀文的大儿子,杨秀文因为追讨合法债务,被市中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在已被押往监狱服刑。多名法学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都认为这是一起重大冤案。曾经向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个案监督,也曾向市、省有关部门申诉,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判决生效后,我们坚决不服判决,随即委托律师依法进行申诉,希望法律的阳光,终有一天能够照亮这苦难的家庭。现在,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你们两位领导,请求你们给我们一家人一个公道。
成都商报1.jpg



   以合法手段追讨合法债务反而被判重刑的事件,在乐山本地知情者中引起哗然。今年511日,成都商报以《催债期间欠债人跳楼身亡,债主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两年后再被批捕获刑,已提起申诉》为题,客观公正地报道了这起案件。
文章见报并上网后,在读者和网友中引起热烈讨论。市中区人民法院及市中区人民法院自知理亏,悄悄地从裁判文书网上撤下了判处杨秀文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原文。
在本案中,这个遵纪守法的巨额财产诈骗案受害者家庭,不仅合法债权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当时人被冤枉判刑,爱人忍辱负重坚持上班,我在上海工作,妹妹在大学无心读书,年幼的弟弟得不到母亲的照顾和管教,学业很难维持正常,94岁的外婆因为无人照顾,只好送往老人院(因为无法适应老人院的生活,最近接回家中照顾)。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被乐山市中区政法机关联手炮制的冤案整得妻离子散。今天,将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布在这里,请广大网友明鉴。
一、诈骗犯挖坑 好心人上
当廖某和爱人杨秀文夫妇是勤劳善良的守法公民。廖某平时忙于上班,家庭财务主要交由身为家庭妇女杨秀文打理。因此,以下陈述的本案一些情况,主要当事人杨秀文。
2012年4月,廖某在生意场上曾经的朋友苏仲良(已死亡)、朱水仙夫妇找到杨秀文,谎称在马边县承包了一项较大的政府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后经了解,只是马边两家私人宾馆装修,合伙人出资的装修费和材料费被苏某父子骗走了玩消失),并提出以苏仲良、朱水仙所属座落于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613号15幢1单元301号房屋一套作抵押,向杨秀文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将房产证“他项权利”栏目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覆盖后交给杨秀文,委托杨自己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委托书附后),从杨手中借到33万元。
随后,杨秀文去乐山市住保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撕掉粘贴的身份证复印件时才发现,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栏处注明:该房屋的权利人是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权利价值80万元,设定日期2010年9月1日,约定期限1年,注销日期空白。也就是说,该房屋早在两年前就已经抵押给安信融资担保公司借款80万元,杨秀文根本无权办理抵押!
原来,苏仲良、朱水仙夫妇为了诈骗杨秀文的33万元,利用苏仲良与廖某曾经的朋友关系,精心设计了一个骗局,故意用苏仲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将房产证中的设定他项权利栏目摘要处覆盖起来。发现受骗后,杨秀文赶紧向他人打听朱水仙夫妇所说的承包马边县政府工程保证金一事,得到的答复是根本没有这回事。2021年5月10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朱水仙声称:借款大部分用于云南工程,他还在说谎话,当年的这个工程曾骗取善良的同乡人50万元,至今30多万元还赖账未还。
发现受骗上当后,杨秀文立即去找朱水仙夫妇还钱,但他们不但不还钱,还玩起了失踪。从2012年7月4日至2013年6月6日,父母多方打听,根本找不到他们的影子。廖某和杨秀文打了无数电话。他们不但不接电话,电话号码还换了又换,最后干脆远走他乡,消失得无影无踪。当时人向市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及肖坝派出所报案,请求以涉嫌诈骗罪对苏仲良、朱水仙进行立案调查,帮助我们追讨被骗巨款。警方均以数额太小为由不予立案。但根据刑法规定,本案诈骗金额高达33万元,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2013年6月6日,彭山路派出所将苏仲良、朱水仙两人传讯到所。杨秀文得知消息后赶到派出所。当着派出所警官的面,苏仲良、朱水仙两人再一次采用花言巧语,信誓旦旦表示一定还钱,并在警察见证之下约定了还款计划,写下了欠条。面对对方的赌咒发誓,善良的杨秀文再一次相信了他们的鬼话。从派出所离开后,苏仲良、朱水仙竟然失踪失联长达四年多之久,仿佛人间蒸发一样。
在向公安机关寻求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无果的情况下,一起事实清楚、数额巨大、证据确实充分的诈骗案不得不变成了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底,杨秀文向乐山市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苏仲良、朱水仙追讨借款。开庭时,朱、苏二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判决生效后,杨秀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穷尽了执行手段,仍然未执行到分文财产,法院只得终止了本次执行。
2017年11月6日,失踪4年多的朱、苏二人终于回到家中。杨秀文委托乐山市市中区蕴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刚)委托代理他们追讨债务,并一再给王刚强调,千万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追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将与杨秀文无关。王刚作出了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的书面承诺。事实上,王刚及其雇员等数人是在肖坝派出所110民警协助下,以合法的方式进入债务人住宅的。当时,也是在民警通知并在场见证下,杨秀文前去苏家证实了债务的真实性问题。为了防止苏仲良、朱水仙再次失踪,经过处警民警同意,王刚公司的工作人员两人守候在苏家,但特别约定不得进入债务人卧室,不得妨碍对方正常生活。
按事后公安机关陈述,民警处警时,留守在苏家的追债人员并没有作出对其家人造成危害和其他过激行为;其间朱水仙多次报警,民警每次都提出到派出所解决,苏、朱二人都是拒绝到所,坚持自行协商调解。由于苏仲良能言善辩,民警离开后,编造谎言来忽悠债权人及守候人员,最终还是一句话:无钱还债。
2017年11月7日中午,苏仲良按照头天跟杨秀文的口头约定,去沙湾借钱回来还债。下午,杨秀文按约去苏家拿钱,没有拿到后就离开了。之后几天,一直没有去过苏家。据多方打听,苏仲良、朱水仙夫妇由于四处举债(个人借款及银行债务高达数百万元),八方欠钱,个人信誉已经彻底丧失(苏仲良已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老赖”名单,至今没有解除),世间已经没有一个人愿意借钱给他们了。为了恶意逃避巨额债务,2017年11月12日23点57分,苏仲良进其卧室关闭门与其妻朱水仙争吵几分钟后,在阳台坠楼身亡。警方没有进行现场勘验,仅根据朱水仙的陈述就认定为自杀。
2017年11月13日,得知苏仲良死亡消息的杨秀文主动去到肖坝派出所,希望配合警方说清楚与苏仲良一家债务纠纷的处理情况。派出所认为,苏仲良的自杀跟杨秀文毫无关系。值班民警大惑不解,告诉杨秀文说,苏仲良是自杀的,跟你有什么相干?你跑来做什么?苏仲良去世后,苏家从诈骗案嫌疑人和恶意逃避债务的“铁杆老赖”变身为受害人,不顾“入土为安”的公序良俗,将苏仲良尸体存放殡仪馆,至今3年多不肯火化。同时八方上访,以死人压活人,妄图在逃避巨额债务的同时,狠狠敲诈勒索杨秀文一笔。2018年8月24日,苏仲良的遗属朱水仙、苏宇、苏乐三人共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状中,杨秀文被要求赔偿65万元巨款。
二、公检法践踏法律,受害人被冤枉判刑
(一)无视巨额诈骗公安坚不立案
苏仲良、朱水仙诈骗廖某、杨秀文33万元巨款一案事实清楚,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在接到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理应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以涉嫌诈骗罪对苏仲良、朱水仙进行立案查处。
但是,负有属地管辖责任的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肖坝派出所在接到受害人多次报案和立案申请以后,都以数额太小或属于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立案调查。根据苏仲良生前透露,他们家在市公安局“有人”,当时的禁毒支队支队长廖某某是其亲戚(现任夹江公安局书记)。由于公安机关坚不立案,导致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首先,让受害人杨秀文被诈骗的巨款得不到合法的追偿,不得不采用民间力量追讨债务,非但没有讨回债务,还被滥权的司法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入狱。
其次,纵容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使其有恃无恐,在不断诈骗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至今无法确知,诈骗罪嫌疑人苏仲良、朱水仙究竟以借贷为名,诈骗了多少人多少钱财。
第三,间接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苏仲良以诈骗的方式拆东墙补西墙,债台高筑,债务缠身,最后因压力过大而非正常死亡。这起案件说明,公安机关非但没有尽忠职守,打击犯罪,反而在无形中充当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二)先放后捕程序违法 检察机关执法犯法
苏仲良去世后,由于苏家人缠访不休,公安机关迫于维稳压力,不得不罔顾事实,以涉嫌寻衅滋事将杨秀文刑事拘留并报捕。2018年2月11日,乐山市中区检察院作出对杨秀文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杨秀文的行为属于采用合法手段追讨合法债务,不构成犯罪。杨获得无罪释放。此后,杨秀文回到家中,继续相夫教子,买菜做饭,过着柴米油盐的日常生活,跟苏家再没有任何直接交集,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没有撤销前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杨秀文也没有任何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2020年3月24日,市中区检察院竟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跟此前的处理是同一罪名)将杨秀文再次批准逮捕。
2019年出版发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已经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同一家检察机关,对同一个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前后作出完全矛盾的两个司法决定,完全是视法律为儿戏,视公民的人身权利为儿戏,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至关重要。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无从谈起。在处理杨秀文寻衅滋事案中,市中区检察院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因此,它对杨秀文的批捕是不合法的,对杨秀文提起的公诉更是不合法的。
(三)受害者被判有罪 法院打击谁保护谁
对于公诉机关违反程序法提出的刑事诉讼,市中区法院本应依法不予受理。但是,这家法院不仅受理了,还变本加厉地对以合法手段追讨合法债务的杨秀文判了重刑!
2020年12月24日,市中区法院作出(2020)川110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从严从重判处合法讨债的杨秀文有期徒刑4年3个月。这份判决书不仅有多处错别字,而且还伪造了杨秀文曾被“取保候审”的案情,将“委托”追债故意偷换概念写成“雇佣”。庭审过程中,市中区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自知理亏,向法庭提出了判处两年半以下有期徒刑的检察建议。区法院主审法官章祈伦这个敢于伪造案情的法官,却从严从重判处杨秀文4年3个月!
更为滑稽的是,本案发生于2017年11月份,依法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判案量刑。但这个主审法官章祈伦却依据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法律依据,对杨秀文判处重刑。本案发生之时,根本还没有“软暴力”这一法律术语(中院法官王建强在判后答疑时当着家属和律师的面,否定用“软爆力”对杨秀文定型判决的,依然维持原判)。因此,这个判决还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则。《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刑法》规定的内容便是刑事诉讼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立法法》则明确了“有利追溯”,从更广泛的范围上涵盖了“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
《刑修十一》在2020年12月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也就是说,在其生效后,催收高利贷之类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催收合法债务并不构罪。《刑修十一》是2021年3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而本案二审判决是在 2021年 3月29 日作出的,因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根据《刑修十一》第293条之一的规定,终审判决无罪。退一万步说,按照《刑修十一》第293 条之一的规定,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本案催收合法债务却被判刑四年零三个月,显然是严重违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极不公平的判决。
今天在这里把这个家庭的遭遇陈述出来,就是希望有更多的人相信法律,敬畏法律,祈求法律的阳光早日照亮这个家庭。海棠香国:听了杨皓的陈述,又参阅了成都商报的相关报道,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心中实在难以平静。在依法治国的国策已经推行多年后的今天,在面向国际开放的旅游名城乐山,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实在是匪夷所思。人民法院对于民事纠纷的判决结果,具有强大的社会引领功能。我们难以忘怀“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给社会造成的负面效应,希望大家都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下生活,并以满腔的热情关注法治的进程。

谢谢大家!      

     发帖人:杨皓(乐山)
                                  2021年7月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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