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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法院院长的专业性、精英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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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在中级法院经历22年的三次审理,多次接访解释,但就是案结事不了。说来也怪,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法官费尽口舌不能说服当事人,当事人费尽口舌不能说服法院。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及事实问题、法院无法解释,法院决定不对申诉复查处理、当事人无法启动再审程序。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03年、法院二审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却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了。经2004年二审法院决定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审判长解释: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维持原判,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原审被告人却坚持酌定减轻案只有最高法院核准的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再审裁定虽然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不能使二审酌定减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还是没有生效。上级法院以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二审法院再再审。再再审的结果是法院作出再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裁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有罪。原审被告人又坚称:二审法院的审级还不够最高法院、省高院级别,无权对酌定减轻案复核处理,无权撤销二审酌定减轻判决,更无权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再再审判决重新审理。二审法院坚称:该案已经二审,再审,再再审,审理3次,再无程序复查及再审了,决定不再对申诉复查处理。上届院长也坚称,本院长认为再再审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情形,决定不再对申诉复查。但该案的根本问题是二审判决虽然执行完毕,但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没有经最高法院核准,就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也未经上级法院复核,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这家二审法院无权自行撤销二审判决,更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刑事判决再审(人民及法院决定刑事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判决都还没有生效,怎么可以再审呢?)

   法院院长换届后,新来的院长一眼就看出问题的所在,亲自接访原审被告人直截了当一句话,“”其它啥都不说,现在就是解决法院怎样才能启动复查或再审程序“”

  法官这个职业不仅需要具有专业性,而且更需要具有精英性,一件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持续了22年案结事不了的案子,新来的院长一眼就看清楚了症结所在,而且指示相关法官寻求解决办法,不得不令人叹服人民法院院长的精英性才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保证。

  假如还是原来那个院长,以他对法律的认知来处理这个案子的问题,恐怕再过22年,他都不会承认二审判决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不会承认人民法院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撤销;更不会承认再再审判决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于法无据。因为他对法律的认知太过简单,不具有精英性,看不出症结所在,也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哎,如果一个法院院长太过愚蠢的话,会害苦全法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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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的,不能说法官是公正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6-23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小檀 发表于 2021-6-23 11:57
法律是公正的,不能说法官是公正的。

虽然没有绝对公正的法官,但要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要有懂法的法官才行,如果一个人民法院院长连最基本的法律原理都搞不懂,全凭人情金钱关系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乱判,还会有公平正义吗?

  比如上面案子的这家法院院长连酌定减轻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刑事判决未生效不能再审,二审公诉案件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这些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懂,却由他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子的法律适用,不出冤假错案就不正常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6-23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应的这个案子暴露出有两届院长和一个副院长确实是草包。

   一是二审期间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酌定减轻)却不知道从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执行完毕提出申诉后,还是这个草包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维持原判。这个院长确实是草包。

  二是换届后,省高院以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再再审,合议庭审理查明不仅二审判决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而且所判罪名不能成立。由院长主持听证,排除了指控事实构成其它罪名的可能后,由于院长出差,将法院全面工作交由某副院长主持,该草包副院长却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再审裁定及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这个也是十足的草包。

三是换届后,新的院长上任,原审被告人提出申诉,请求法院解决再再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已经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由于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再再审也不能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审理及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问题,可这个草包院长却以本院长不认为再再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不再对申诉复查。这个可称是大草包。


也就是说这家法院22年来就有两届院长,一个副院长是绝对的草包,连法律的基本概念都没搞清楚就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笑掉大牙的决定,简直是祸害一方。

这次院长换届后,原审被告人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申诉。新院长一眼就看出案子的症结在于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由于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后面的所有问题都是由这个问题引发出来的。法院应该寻求以什么方式启动复查,使得处理才能够合法化。

简单的说,这件案子如果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就只有启动再审,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再审判决,再审判决,将未生效的二审判决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有上级法院依照复核的程序处理。但这家法院能够将已经执行完毕18年的二审判决层报上级法院复核吗?法律只有酌定减轻判决作出3天即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最高法院核准的,判决生效交付执行的规定,却没有酌定减轻案交付执行完毕后再层报上级法院复核的特别授权。看怎么办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可笑的是这些草包院长、副院长,还被领导法院的人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模范法官,简直就是一串草包。

发表于 2021-6-24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连基本的法理知识都不具备,还能让他们给出公平公正吗?

发表于 2021-6-2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观望。
 楼主| 发表于 2021-6-24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们:你们就这样的法律水平还有法胜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吗?

说句老实话,我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上诉,申诉22年了,历经4届院长,案子经过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再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至少不低于10次,且经书面请示省高院。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公开讨论2次,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既不能解释已经交付执行完毕18年的二审判决酌定减轻为什么还不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让最高法院核准生效?也不能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审撤销,且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法律依据在何处,是什么特别法律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特别授权?但上届院长却趾高气扬地宣称“”本院长不认为判决属于确有错误,不得对申诉复查“”。我至今都搞不明白,这到底是院长庭长法官的人品出了问题,贪赃枉法,故意制造的这一冤错案件:还是院长庭长法官脑壳出了问题,对法律常识没搞懂,专业能力不足,因技术过失制造的这一冤错案件?

   真的不敢想象,堂堂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3年讨论决定适用酌定减轻时,却都不知道96刑法已将酌定减轻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时,都不知道人民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才可再审,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就没有再审的前提条件,就算确有错误也不能再审。2011年省高院以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注册合议庭再审;合议庭闭庭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还是不知道人民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才可再审,还堂而皇之地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的二审酌定减轻判决予以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这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院长或副院长,以及参与讨论的多数委员们,到底是因为人品出了问题,贪赃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还是脑壳出了问题,脑壳出了问题,对法律常识没搞懂,又不懂装懂,因专业能力不足制造的这一冤错案件?试问委员们:你们就这样的法律水平还有法胜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吗?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为什么还不自觉不辞职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6-25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有些本地委员真的是太坏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6-25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自2003年开始至今19年时间,直到前3届院长更换,现任第四届院长才承认酌定减轻案件有过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法院才可决定再审。真不知道前3届院长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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