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记者罗沙)随着社会发展,各种各样的银行卡在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日起施行,其中对公众关注的盗刷、透支利息等问题作出了回应。
——银行卡被盗刷,损失谁负责?
近年来,不少地方发生银行卡盗刷案件,不仅侵害当事人财产,更损害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最高法规定对此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遭遇盗刷,你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信用卡被盗刷,透支款本息你也可以不还。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对此解释说,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持卡人权益,并不意味着大家可以“高枕无忧”忽视用卡安全。规定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余额不翼而飞,如何证明是“盗刷”?
遭遇盗刷,不少人在惊慌之余对如何维权、举证等充满困惑。对此,最高法规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银行卡盗刷的事实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对此强调,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规定还明确,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说,依据“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究竟谁说了算?
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只顾介绍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对逾期利息、违约金却闭口不谈。这种情况,不少人都遇到过。
“这样的行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社会公众对该条款公平性的质疑。还有一些金融机构为获得银行卡市场份额,盲目增加发卡数量,不审查持卡人的偿还能力,导致一些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主体成为持卡人。”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说。
对此,最高法规定明确,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同时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哪些被盗刷的情况银行须赔偿?
《银行卡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类型多样、主体不同等特点,根据纠纷产生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
其中,第七条主要规定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成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情形下,因银行卡盗刷发生纠纷的责任认定问题。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事实清楚责任清晰,可以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借记卡的本息和发生盗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
哪些情况下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不赔偿?
那么,哪些情况下银行卡被盗刷时银行不用赔偿呢?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明确,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依据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并非所有的存款“不翼而飞”都要由银行担责。持卡人也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发生银行卡被盗刷,应该立即进行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
案例:教科书级“神操作”挽回被盗刷损失
关于银行卡被盗刷如何挽回全部损失,去年在杭州曾有一个经典案例。
2020年3月29日凌晨,家住杭州的小康突然连收多条交易提醒的短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接连发生5笔取现及消费记录,共计人民币102128.31元。而小康当时正在家中,那张借记卡也在自己的钱包里。
小康极具维权意识,在当天便去公安机关报了案。在报案的同时,还有一个堪称教科书般的举动:其拿着借记卡去银行柜台存入100元,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以证明自己人和卡都在国内,凌晨的五笔消费系被盗刷。
之后,小康联系了发卡行要求赔偿,但银行拒绝赔付。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经过审理,萧山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赔偿存款损失102128.3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康所持的借记卡在境外的发生多笔交易,而小康当日在国内向案涉借记卡内存入100元,可以认定境外交易发生当时小康在国内且持有案涉借记卡,上述境外交易非小康所为。
同时,案件中无证据证明小康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所致,小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小康损失及相应利息。
在前述小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对于持卡人,法官也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是在使用银行卡,特别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时,要尤其注意刷卡安全;
二是谨慎使用磁条卡,尽量使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芯片卡,尽量避免在使用独立POS机的小商户或流动性摊点处刷卡等。
法官表示,在发生类似本案小康的情况时,应尽快致电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同时要求核查消费记录,前往最近的ATM机或者商户取现或消费,保留消费凭证,证明银行卡仍在身边等。留好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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