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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会] 北京女子遛狗不拴绳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狗狗重伤,法院判她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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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7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 04-26 14:07


主人遛狗没拴绳,致使金毛犬与小轿车相撞,车辆受损了狗狗也身受重伤。看看这事儿怎么判?


狗把车撞了


王女士是位爱狗人士,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


一天傍晚,王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金毛犬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


事发后,李先生打电话报警。因为事发道路没有公共视频,李先生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在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因为交警未对本次事故确定责任比例,且王女士饲养的金毛犬也受伤严重,所以王女士不同意赔偿李先生车辆损失。


宠物主人负全责


李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犬拴绳,也没有牵领它。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金毛犬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金毛犬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收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明养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门时应当对犬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对于烈性犬(如藏獒等),只能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出户溜犬。


2.如果自己饲养的宠物伤人,要及时协助受害人就医治疗。


3.不要随便遗弃自己的宠物,如果被遗弃的宠物伤人,原饲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也尽量不要进行挑逗,如果是由自身挑逗宠物导致宠物袭击的伤害事件发生,饲养宠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


养宠物不仅仅是为了排解孤单,享受快乐,也要尽到相应的责任,看护好自己的宠物,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潇湘晨报综合北京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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