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通川区公~安分局将控告人何永全合法取得的房屋720平方米、门市约530平方米非法查封至今,控告人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通川区公~安分局均以各种借口敷衍了事,妄图用谎言掩盖事实真~相。
通川区公~安分局乱作为,有错不纠,推卸责任,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除对房屋、门市的查封,责令其赔偿因非法查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何永全的房屋、门市均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彭时荣的申请,依据(2011)通川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9日依法委托达州市开来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
2011年12月13日,何永全与达州市开来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缴纳竞买保证金40万元,委托其外侄周登峰代为参加竞买,12月15日在竞卖会上以21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何永全交清了竞买购房款及拍卖佣金,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以(2010)通川执字第472号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北延线团保梁社区(五一花园旁),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西外粮管所综合楼E-C轴门市两间,建筑面积203.1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售人周登峰所有,两间门市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售人周登峰,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售人周登峰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何永全自此依法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在修建“秋水长天”综合楼期间,给项目管理人何永芳出具《证明》和《委托书》,由何永德全权出~售房屋、门市(因该工程系何永德垫支修建)。何永全看了粮油二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证明后,于2009年10月10日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秋水长天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幢房第~二层商用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720平方米,房屋单价3900元/平方米,购房总金额280.8万元,何永全按合同约定于2009年10月8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40万元,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何永全于2009年10月13日与四川国丰公司“秋水长天”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底楼临街1–3号门市,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房屋单价7800元/平方米,购房总金额156万元,何永全按合同约定于2009年10月13日支付购房款140万元,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通川区公~安分局乱作为,非法查封房屋
通川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朱均、何永德合同诈~骗一案中,于2012年6月10日将何永全购买的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西外粮管所综合楼底楼5间门市、二楼商用房全部贴上盖有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公章的封条。
通川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何永全不是犯罪嫌疑人,却查封了何永全的财产;且查封财产时仅张仿一人,未通知何永全(财产所有人)到场、未开列清单、未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就直接进行查封了。因而,通川区公~安分局查封财产的程序不合法,实属非法查封,基于以上问题,通川区公·安分局不予答复。
达州市中级法~院(2015)达中刑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永德出`售给余心纯住房一套10万元,石小波住房一套10万元,张正润住房一套12万元,何明莲住房一套16.3万元,属合同诈~骗”。对何永德出~售的门市、二楼商用房及住房与案件无关,不属于合同诈~骗。而何永德合同诈~骗一案经通川区法~院两次审理判决,达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判决,均不涉及何永全, 何永全与案件无关。
事实证明,通川区公~安分局查封何永全合法财产的行为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教、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何永全的门市、房屋与案件毫无任何关系。而被公~安机关查封,明显属查封错误,为什么至今拒不解除查封呢?
通川区公~安分局知错不改,推卸责任
何永全从2014年起多次找通川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要求解除查封,而经侦大队答复要等朱军、何永德的案件审结后,才能决定是否解除查封。朱军、何永德合同诈~骗案已依法处理且何永德巳刑满释放,但何永全的房产至今并未解除查封。
何永全曾多次找到通川区公~安分局领导、经侦大队领导及案件承办人进行交涉,多次书面提出,通川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查封何永全的房屋财产是错误的,是违法的,请求解除查封,可承办的人员根本不予理睬,且通川区公~安分局和经侦大队根本不承认查封房屋、门市一事。
在何永全提供的查封证据面前,2017年10月16日通川区公~安分局以达市公通分函185号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在涉事单位的提议下,并经通川区公~安分局党委研究同意,于2016年6月用封条将秋水长天所有门市和住房封上”。何永全找到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该公司书面告知:“房屋查封一事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未就此作出直接或间接的行为”。后来经侦大队领导又改口称,查封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查封,是防止群众哄抢财产,是为了维稳,是根据政府领导的旨意,是因工作需要查封的,按法律规定查封巳经自然失效,而不予解除查封,又把责任推给了政府。并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辩称,通川区公~安分局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履行查封等法律手续,不存在解除查封的问题。到相关部门办理查封手续,那是公~安机关内部程序规定,通川区公~安分局查封行为正确与否公~安机关避而不谈,自认为查封巳经自然失效,就不予书面回复。
请求赔偿因非法查封造成的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何永全在申诉维~权时,要求依法赔偿因违法查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左右,通川区公~安分局先是故意避而不谈,后又以未办产权登记为由,称何永全无权主张解除查封和赔偿损失。
通川区公~安分局从2012年6月10日对何永全购买的房屋、门市进行查封,已经长达九年的时间,现今仍拒不解除查封,使何永全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很多租房人看到被公~安局贴了封条查封了的,也都不敢租了。
达州市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永全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10年,前五年每年80万元,后五年每年98万元,并交了定金40万元,因知道房屋、门市被公~安机关查封了,只能解除合同退还定金。重庆一客户已经谈好,每年租金90万元,在签合同时,听说是公~安机关查封了的,也不敢租了。门市和二楼现在都是空着的。何永全按房屋出租计算,因通川区公~安分局的违法查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此外,2012年5月10日,通川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张仿对何永全的四哥何永芳说,因何永德合同诈~骗要取保候审(何永全、何永芳、何永德是胞兄弟),需要交150万元让尽快筹钱,第~二天经侦办案人员打电话给何永芳,称只要把筹到的50万元交了,就能取保候审放了何永德。结果钱一交,何永德却没有取保候审,时隔十多天,经侦大队又通知何永芳去领逮捕证,通川区公~安分局的做法简直不可思议。
通川区公~安分局乱作为、颠倒黑白、违法办案、非法查封、践踏法律。恳请上级领导查清~真~相,为弱势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并督促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依法解除对控告人何永全的房屋、门市的查封,同时对查封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