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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广安市人民医院签订转诊协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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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
    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广……,联系电话:……,本医疗机构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
       甲方: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458612033M,主要负责人:李昂,任书记职务,法定负责人:赵颖,任副院长职务,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滨河路四段1号,联系电话:2222448
协议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与乙方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在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请求广安市人民医院依法修订完善2015年制定广安市人民医院关于印发《双向转诊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并向乙方公开,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或拨打120能及时调动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和120救护车到乙方处进行会诊、院前医疗急救和转诊
      第二、请求广安市人民医院应当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广安市急救中心,并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许可依法成立广安市急救中心,才能有合法的120指挥中心;
事实和理由:
    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市卫办发(2014128号《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应该与乙方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在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依法完善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应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或拨打120能及时调动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和120救护车到投诉人处进行会诊、院前医疗急救和转诊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至今未与乙方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更未依法备案;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也未向投诉人公开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告知的转诊联系电话2677061只能在上班时间偶尔能打通,没有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也不能调动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和120救护车到投诉人处进行会诊、院前医疗急救和转诊
    广安市人民医院应当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广安市急救中心,并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许可依法成立广安市急救中心,才能有合法的120指挥中心。
    为了不再发生2018年的1.24事件、2019年的3.27事件,为了广安市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为了广安市470万人民的就医安全,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广市卫办发(2014)128号《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19号)为了贯彻落实新任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书记张艳萍主任的承诺指示我们会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请广安市人民医院依法整改。甲方收到此函30日内未依法与乙方签订转诊协议,乙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等法规依对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进行民事诉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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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 13:26
@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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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 13:27
@广安市纪委监察委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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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 16:27
汤才勇、代联波违法留下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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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 21:47
办区域性最好医疗不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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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 13:07
关于修订完善2015年制定广安市人民医院关于印发《双向转诊实施方案》通知的投诉-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604367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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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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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3 17:05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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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快乐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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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为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确保老百姓得到安全、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切实降低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引导病人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分流,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根据《2014年省政府工作重点改革事项安排》、《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分级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川卫办发〔2013〕6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 年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厅办〔2014〕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实施范围及目标

  实施范围: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重点是一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乡村医疗机构评审通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工作目标: 2014年底,全市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区市县和市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市级医院向县级及基层转诊病人占总病人数达30%以上,县级医院向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院转诊病人达20%以上;2015年底,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区市县和市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县级及以上医院向县级及基层转诊病人占总病人数比例在上年基础上上升10%。

  二、工作原则

  (一)基层首诊原则。患者就医原则上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级综合医院(妇保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接受首次诊察,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常规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康复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试行)》等首批11个专科108种常见疾病的双向转诊指南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63号)选择诊疗方式或转诊(新的分级诊疗指南出台后一并执行)。

  (二)自主选择原则。首诊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技术情况,最终由患者或患者家属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

  (三)分级医疗原则。根据疾病的发病率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等相关规定,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类手术主要由一级医院(妇保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诊疗,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逐级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四)就近转诊原则。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以及区域医疗中心的辐射区域,采取方便、及时、快捷的原则就近转诊,有区域协作关系、托管关系以及医疗联合体紧密协作等特殊约定转诊关系的除外。

  (五)资源共享原则。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展各项检验、检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医疗机构间要大力推动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努力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同时通过医师多点执业以及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六)全程无缝原则。患者在整个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间应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照护,确保就医过程全程无缝、方便快捷。

  三、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双向转诊条件

  1.患者上转条件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本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各种急性中毒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6)在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7)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8)有手术指征的二级及以上手术病例;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10)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2.患者下转条件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老年护理病例;

  (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病人。

  (二)双向转诊程序

  1.签订转诊协议。每一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附件1),每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

  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应分别报当地卫生行政和人社部备案,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基层首诊。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患者的首诊工作,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首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首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严禁推诿病人。

  (2)首诊医师如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置的同时充分评估病情,对能转院的病人及时与上级医院衔接,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后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遇危重、疑难病例处理困难又不能转院时,应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协助处理。

  (3)患者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置,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置,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置经过。病人因病情需要,留观或住院,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或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关医护人员护送。

  3.患者上转。患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后,符合上转条件者,在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按照双向转诊制度,经治医师填写《广安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附件2),将患者转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

  4.患者下转。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或从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的患者,符合下转条件者,在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按照双向转诊制度,经治医师填写《广安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后,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下转患者时,上级医院应将患者诊断治疗、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要开展跟踪服务。

  5.全程管理。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均应做好患者转出、转入信息登记汇总,并利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医疗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患者就医信息,为居民提供整体、连续的终生医疗卫生服务。

  (三)双向转诊要求

  开展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建立畅通、便捷的双向转诊机制,明确服务流程和责任划分,形成紧密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1.首诊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2)医疗机构应设立服务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

  (3)医疗机构要协助病人选择合适的专家、检查项目和转诊医疗机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医疗开支,为患者提供便捷、有效的转诊服务。

  (4)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时,要填写双向转诊单,提供病人名单,注明初步诊断,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转入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下一步的诊断治疗。

  (5)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首诊医疗机构需派专人护送,并向接诊医生书面说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6)各首诊医疗机构遇有传染病、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有针对性地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

  (7)医疗机构医生要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特色专科、专家特长和常用检查项目等医疗服务信息。

  (8)对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经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医师判定、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填写双向转诊单,详细填写病情(相关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用药情况等),向患方交待注意事项,并协调好上转医院;

  (9)在患者上转后进行追访,了解掌握诊断治疗情况,及时录入个人健康档案;基层医院对转回的患者应按照上级医院的意见进行管理,保持医疗服务及健康管理的连续性。

  2.接诊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2)医疗机构应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3)接诊医院对首诊医疗机构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

  (4)医疗机构下转病人时,要填写双向转诊单,提供病人名单、治疗情况、出院小结,下一步治疗建议、康复计划和注意事项,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病情诊断专用章)后转回原首诊医疗机构或患者同意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下一步的治疗。

  (5)医疗机构应安排专家定期到有转诊协议的基层医疗机构坐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医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6)医疗机构应将本单位简况、特色专科、知名专家、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辑印成册,发至各协议基层医疗机构,方便转诊。

  (7)接诊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按一定比例预留病床,优先安排下级医疗机构上转患者住院。采取会诊、预约等形式,为转诊患者开辟快速通道。对上转的住院患者,减少中间环节,立即收治住院。对持有下级医疗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的患者,应免挂号,直接为其提供服务,保证上转患者及时得到诊治;

  (8)在下转康复期患者时,填写“双向转诊下转单”,提出转回意见和建议,提前通知接收的基层医疗机构,并提供下转患者的有关资料,指导接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后续治疗康复工作。

  (四)双向转诊支持政策

  1.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各地要按照《省卫计委 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33号)要求,逐步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差距,通过双向转诊程序上转和下转的患者,降低或取消其第二次入院起付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转诊转院契约管理与医保报账政策挂钩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文制定),将病人转诊转院情况与其费用补偿相结合,引导病人合理就医。

  2.对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双向转诊的两个医院按高等级医院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的住院起付线是在下转医院住院起付线的基础上补足至上转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付住院起付线。

  3.进一步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范围、报销疾病范围和报销项目。同时要积极探索总额预付的支付方式,实行“结余奖励、超支分担”弹性结算;积极探索制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服务包,推行按人头付费办法;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工作;探索以使用适宜技术服务为主的临床路径管理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双向转诊工作,是构建“小病在社区(乡镇)、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乡镇)”的医疗格局,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有效利用和共享医疗资源的有效方法。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及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有效的督导和考核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成立双向转诊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措施,提高技术水平。各地要大力推进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医院等级创建工作。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交通等因素,按人均需求配置医疗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资源,提高县域内“就诊率”和“治愈率”。要通过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及医疗机构诊疗信息共享等信息化手段,合理利用有限的医疗服务资源。要通过城乡对口支援、县级骨干医师培训等方法,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基本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强化综合服务、连续服务、上门服务和康复跟踪服务,不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要通过预约诊疗手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来的病人优先检查、交费、取药、住院治疗和手术服务,条件允许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工作的宣传,使双向转诊这一便民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逐步转变观念,认识基层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的优越性,将自然转诊引导为主动转诊,将盲目转诊引导为合理有序转诊,将单向转诊引导为双向转诊。加强医务人员对开展双向转诊的培训,督促所有医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双向转指征、程序和要求等规定。上转患者时,要指导患者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科室和接诊医师,并向患者或家属解释转诊原因,介绍转诊医院和接诊医师的情况,使患者知情同意并予合作;下转患者时,应适时建议转回基层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讲明下转原因。各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牢固树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意识,引导患者合理流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四)及时收集,完善信息报送。双向转诊信息实行月报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医疗机构每月按时将填报好的《广安市双向转诊信息汇总表》(附件4)分别向所在地的卫生(计生)局、人社局上报,当地卫生局、人社局收集有关信息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信息报送至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园区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双向转诊信息的登记报送工作,落实专人认真收集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五)严格考核,督促工作落实。建立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基层医疗机构患者上转率、上级医院患者下转率、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立率、患者满意率等客观指标。各医疗机构要将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对医生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个人评优评先挂钩;各医保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要采取强有力手段,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对医疗单位的年度目标、服务协议管理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内容,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还要将医疗机构开展双向转诊及分级诊疗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在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广安区人民医院何时依法建立并公开医疗机构转诊急危重患者制度和联系电话确保医疗安全-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60296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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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3 18:52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举办卫生健康系统法治专题培训会
阅读量:201 【发布日期:2020-12-17 】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 【关闭 】   12月2日,省卫生健康委举办四川省卫生健康系统法治专题培训会议,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学习培训,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宋世贵同志主持会议。
  培训会议邀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司长赵宁、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亦晨作了专题辅导讲座。赵宁司长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和过程、立法目的和意义、主要制度和法律亮点等进行深入浅出的阐释和解读;杨亦晨副教授围绕《民法典》的政治意义和理解适用作了深入系统的讲解。专题讲座既有理论阐释,又有实践指导,对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科学把握两部法律的基本要求,深入推进法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会议要求,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要强化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法律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依法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培训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委(局)直属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及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共300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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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3 21:32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如何考核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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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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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4 23:00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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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5 14:06
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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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5 17:49
没得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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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5 19:34
滥竽充数的张瑾应当被撤职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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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5 21:56
已阅,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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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6 10:50
无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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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6 11:12
法规不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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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6 19:39
惊动省政府了,惊动国家卫生健康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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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7 11:03
依法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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