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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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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阆中吧》
交心
公元二千零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保护阆中古城专家委员会” 成立了,当天阆中古城老百姓欢呼声不断,终于有一群专家来保护阆中古城了。
在这里我给保护阆中古城的专家们交心: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自2004101日起施行。你们在十六年后来保护阆中古城,为什么?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第二十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那么,近几年在阆中核心保护区所建的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古莲池街那些高大钢筋水泥建筑和老西门到新西门那些高大钢筋水泥建筑你们怎么办?
那是蒲芝龙拆去的不相协调的建筑物,现又建起新的不相协调的建筑物,你们怎么办?
假若你们拆除了这两处新的不相协调的建筑物,你们是八十八万阆中人民心中的大英雄,若办不到,你们还敢出现在阆中街上,会被骂的狗血淋头。
此致敬礼!
热爱阆中的人
公元二千零二十年十二月二日于阆中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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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5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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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普人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051336-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第二十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楼主| 发表于 2020-12-7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编制古城修缮指南、超越职权或擅自批准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0-12-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是指:

(一)保护古城的整体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保护古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2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六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区是指张飞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和南津关古镇。

古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关古镇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保护区。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0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八条 古城保护区内历史传统街区的整治,古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迹的修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文化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应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修缮方案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2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九条 古城保护区内禁止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发表于 2020-12-22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旧如旧,历久弥新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条 古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古城保护标识、标志。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8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区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建档,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和擅自迁移。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楼主| 发表于 2021-1-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饲养、屠宰猪、牛、羊等牲畜。

 楼主| 发表于 2021-1-10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区文物的保护和考古发掘应遵循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

 楼主| 发表于 2021-1-19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加工作坊。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通行。具体办法由阆中市人民政府制定。

 楼主| 发表于 2021-2-1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开设的娱乐场所应与古城传统文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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