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四川南充1227夜市商户,在夜市开发商苏某手上租下一间商铺,合同期为2019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9日,租金是统一先交前两年共计五万一千元,合同表明第三年,第四年按照市场价格来决定,最高不超过六万元,就在前几天,夜市管理方突然通知我们需要缴纳4000元清洁费,但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物业管理费及清洁费和能源费:物业管理费为15元/元/月/平米,清洁费40元/月/平米,乙方缴纳根据独立计量每月支付照明电费和水费等费用。该物业费和清洁费由甲方承担! 但是他现在以公司经费不足,来向我们商户索取每户4000元清洁费,说是补之前没缴纳的八个月的清洁费,每月500元,共计4000,若是不缴纳,则停电处理 我们不愿缴纳,他就说我们违反合同,原因是我们租赁合同写的经营产品及业态为:某某产品1,且合同第一条第三项:在租赁期内,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照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使用途径。我们的确卖了几个月某某产品1,但是因为疫情原因,无法再继续贩卖某某产品1,遂更改产品为某某产品2,并提前告知夜市管理方,夜市管理方也并未阻止我们卖某某产品2,(更改为某某产品2以后经营了大半年,夜市管理方从未告知我们我们违反了租赁合同)就在前天,因为我们拒绝缴纳清洁费,他就以我们违反租赁合同而压制我们,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夜市管理几爷子,人血馒头好吃吗?也请南充政府部门能够深入调查这条街,为我们老百姓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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