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敏捷紫云府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事前不向购买者出示《商品房购买合同范本》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忽悠购买者预交房款。2020年8月8日,购买者前往售楼部签订合同时发现其格式合同中第10条、18条、19条、20条、38条中对交房时间、房屋质量、
装修质量等关乎购房者重要权益的地方存在诸多排除和限制销售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存在加重购买者责任、减轻售房者责任条款,售房者的权利义务与购买者权利义务存在10倍之多的不对等,显失公平。
严重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通知》中不得使用格式合同,购房者有权提出变更和修改,以及购房合同说明第4、5、8、9条相关规定。购房者两次专程前往售房部进行沟通,但售房部销售人员和分管领导声称他们
就是霸王条款,已向政府部门备案了的,拒不同意修改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强迫购房者签订他们的霸王合同,否则不予退还已交房款。
购房者于8月11日向泸州12345进行投诉,后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针对反映泸州敏捷紫云府购房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一事,已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其中涉嫌违法问题将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如今,10多天已经过去了,至今未看到处罚结果。
请问泸州市工商局、住建局:
1、对于这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霸王合同案件,案件办理程序很复杂吗,以至于10多天都没有调查清楚?如果案件办理太复杂了,麻烦告知一下这10多天你们做了哪些工作?让老百姓看看相关主管部门的办事效率?
2、开发商购房合同中多处存在排除和限制销售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购买者责任、减轻售房者责任条款,售房者的权利义务与购买者权利义务存在10倍之多的不对等条款,相关职能部门长时间甘做“睁眼瞎”,不过问、不检查、不处罚。是不知情还是有意放纵?
3、据了解,除本购买者外,还有多人多次向泸州市工商局、住建局投诉过敏捷-紫云府及公司旗下江城源著存在霸王合同,请问相关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罚?
如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依法处罚和打击,开发商还敢这么霸道,还敢明目张胆强迫消费者签订霸王合同、陷阱合同?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到底该由谁来进行保护?强烈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不良开发商进行处罚,并予以公示,也建议泸
州市监察委对相关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背后的黑色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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