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石泉县法院准许石泉县检察院撤回对李思侠等3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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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成于李思侠举报污染。 2008年,李思侠家乡的环境被村里的石料加工厂所污染。 李思侠在网络发帖,举报石料厂污染环境、损毁道路,并参与组织村民在村中道路限制运石料卡车辆通过。 2008年6月,石泉县环保局对李思侠举报的石料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作出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石泉县国土局责令石料厂停业,并对其违法占地和采矿行为立案查处。
不料,2019年2月,李思侠等3人却因此被石泉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诉至石泉县法院,诉由为李思侠等人的环保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而涉嫌“恶势力犯罪”。石泉县法院称此案为“石泉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石泉县首起涉恶案件”。去年6月,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涉恶事实,只认定寻衅滋事罪,并因此分别判处李思侠等3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1个月。这个判决,引起公众和公益组织的关切。
上述案件的成因及其结果并不罕见。举报污染、举报腐败、举报不作为、举报乱作为,等等,都有可能被诉以寻衅滋事罪。在李思侠案中,其最初被诉罪名之一——涉恶犯罪的构成相对而言需要较确定的构成要件,需要相对扎实的证据以及证据链。相比之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定义外延的非确定伸展性,实际上模糊了其所能覆盖行为的边界,将寻衅滋事罪变成了无所不包、可包所有的“口袋罪”。
按照现行刑法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此,对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的描述,实际上是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证据或证据链的主观判断,这给实际存在的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巨大空间。显然,对什么是“肆意”“随意”、什么是“任意”“严重”的主观判断,都为寻衅滋事的罪与非罪、或者成罪的轻与重的行为定性带来了难以避免的模糊性。
因此,李思侠案撤诉,与司法应对社会公益行为进行正向激励的指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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