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忠富院长:你好!
胡代国建议贵院将刘正吉等原告诉被告退手续费案的案由定为委托合同民事纠纷。
2016年,崇州市社保局公开对全国各地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安岳县刘正吉等数十位农民纷纷委托中间人本案被告代为买保险。中间人收取代办费每人2万元左右。交保费的次月,社保局发给养老保险金。2018年8月,社保局以参保人重复参保等理由,退给参保人所交参保费。但是中间人收的钱没有退。
后来,几十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崇州社保局卖社保给的行为违法;赔偿相关损失。该批案件由温江法院审理。经过审理,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最新规定的诉讼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四十多人的行政诉讼。法院当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胡代国释明,并记入了笔录:退委托代办费的问题,可以去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于是,参保人杨志政在安岳镇子法庭起诉,法院的案由是“不当得利”,并达成调解协议。接着,刘小明夫妻去雁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李冬梅的律师辩称:该案的案由应当是委托与转委托合同关系,法院支持了该律师的意见,但是,判决胡代国的当事人刘小明胜诉。其余29人诉李冬梅退款的案由:雁江法院经过审理,其案由也是定的委托合同纠纷。雁江法官建议:剩下的起诉人可以在安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可以为起诉人节约好多车费等费用。为了司法为民,胡代国领取了个体工商户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法律援助的营业执照,决定对起诉的农民老人们给予法律援助。2020年7月28日,三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如下】。贵院收到后的次日,电话告知原告:去公安局报案。当事人都不愿意去报案。理由上面已经说了。
胡代国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民事案件。请求尊敬的李院长采纳本建议。胡代国现年73岁,曾经是市、县法院的老朋友,支持者。希望自己象过去支持杨江涛院长一样,支持李院长的工作。为推动法治建设作点贡献。下面将雁江法院的判决书发给李院长,请参考!谢谢!
建议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20年7月30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正吉,
被告:杨礼素,
被告:资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3号附近
企业信用代码91512002073978202Q
法定代表人:江 运
联系人:李冬梅,
被告:李冬梅,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杨礼素退给原告人民币20149 元;由被告资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冬梅承担连带退款责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2016年,崇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下称社保局】公开对各地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同意资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社保局推销保险拉参保人。
2016年11月30日这天,在崇州市农商银行外,杨礼素通过李再然,认识了资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运。
江运就说,以后有人买保险,你(杨礼素)就给我公司直接联系,我公司负责为参保人代办买社保的相关手续,公司收每位参保人手续费20149元,手续费转入公司员工李冬梅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30日,江运安排杨礼素去崇州社保局为14位参保人交保险费。每人交钱48351.60元。社保局分别开给一张“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面金额为48351.6元【见附件1保险费票据】。
接着,2016年11月30日当天,杨礼素将原告等14位参保人给的每人20149元手续费转到李冬梅的银行账户【见银行交易明细单2】。
社保局收到原告交费后的次月开始,发给原告养老金。2018年,社保局以政策变化为由,将原告所交的参保金,扣除已领养老金部分,剩余部分退给了原告。
但是,被告收取原告的介绍费没有退给杨礼素。2018年11月17日,原告找杨礼素退钱,杨礼素只好打给原告一张欠条:今欠到办社保费20149元【原此款在江运手里】【见附件3欠条】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因为原告的钱是原告给杨礼素的,杨礼素又转账给了公司职工李冬梅,本案属于委托和转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和转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因社保局政策变化,所交买社保的钱已经退给了原告,所以,被告所收的介绍费应当退给原告。但是,被告至今未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院支持如上“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7 月26 日
附:本状副本三份、欠条一张、银行交易明细表、交保险费发票、原告被告身份信息.
说明:因为法院院长信箱的验证码看不清,几次发送失败,被迫发互联网。胡代国说声,对不起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