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申请书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投诉人: 被投诉人:广安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月成,任院长职务,地址:广安区民康街1号,联系电话:2222554 投诉请求:第一、请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撤销广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投诉人的违法且不真实的答复,并责令广安区人民医院依法作为依法如实答复;第二、请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广安区人民医院问责,对广安区人民医院的查处结果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于2020年6月9日向广安区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本单位无救护车及急救医护专业人员,若出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救护车和急救医护专业人员依法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请贵院公开广安区人民医院双向转诊(包括广安区内的医疗机构出现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到广安区人民医院急诊科)的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急危重症患者向本医疗机构申请转入到广安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广安区人民医院到本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和转诊需要派遣调度救护车及医护人员的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转运到能救治的医院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和人民的就医安全。”,广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投诉人答复,其答复内容涉嫌抄袭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6月3日向投诉人的答复,其主要表现在:回复内容几乎是把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替换为广安区人民医院略作了少量修改。 广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投诉人的答复违法且不真实: 第一、标题错误。广安区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因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应依法纠正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关于院务信息公开的答复”。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第二、适用法规错误。广安区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怎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因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应依法纠正为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进行答复。 第三、告知的救济途径错误。广安区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怎能告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区人民政府或广安区卫健委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因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应依法纠正为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相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广安区人民医院未依法公开投诉人申请的“公开广安区人民医院双向转诊(包括广安区内的医疗机构出现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到广安区人民医院急诊科)的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广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投诉人的答复“1、经检索,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未制定区内医疗机构之间的危急重症患者相关转诊的管理制度及流程;我院也未制定相关到诊所进行急救和转诊的管理制度及流程。”,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病人转院工作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05)216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85号的规定“ 一、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每一所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三、落实双向转诊工作(一)建立组织机构。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本地区分级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具体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分级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制度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等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双向转诊的组织、实施以及考核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医院上转和下转病人的信息。根据《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调查表》(附后),将双向转诊信息上报纳入统计制度,各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四川省卫生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报送上一月的双向转诊信息。(二)加强监督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将患者下转率、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等服务效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还要将医疗机构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在双向转诊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应当依法制定广安区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并对外公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应当依法责令广安区人民医院制定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并对外公开。 第五、广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投诉人的答复“2、若遇危急重患者需转入我院,我院联系电话已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在网络上可查询到。”,经在广安区人民医院官网查询,没有医疗机构转诊联系电话,也没有医疗机构急救转诊联系电话。详见广安区人民医院管网公开的联系电话。因此,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综上所述,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等法规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否则,投诉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投诉人: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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