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成都市教育局发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要求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162号),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校开学复课严格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20〕29号)相关要求执行,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复学后根据本学期实际教学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退费按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编者注:详见文末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三、伙食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
四、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由学校据实收取和据实结算。
五、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
六、各区(市)县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七、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
八、各区(市)县和学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温馨提示
近日,教育部针对培训机构提前收取秋季甚至更长时期的培训费等情况发出了预警:
一、提醒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不应过早提前收取。
二、提醒广大学生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成才观念,了解国家关于校外培训管理的相关政策,理性为孩子选择课后学习方式和内容。提前交费有风险,退费有难处,家长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培训要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培训合同文本内容,不要超期超前交费,保留好合同文本和交费发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提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
附件:成都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 号: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当地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研究确定。
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对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四、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150元/生?月。其他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区(市)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审批。
五、民办幼儿园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只能在秋季开园起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并且应提前半年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严禁在学期中提高收费标准。
六、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赢利。
校车接送费由家长和幼儿园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幼儿园代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七、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寒、暑假期间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只能在寒暑假期间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精神,经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入读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免收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补偿幼儿园。
九、凡公办幼儿园应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住宿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十、各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自觉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起执行。原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