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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群体免疫?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摸底新冠感染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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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4日,武汉启动了1.1万人的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此次武汉市抽样调查为期3天,16日全市结束采样。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这项调查工作将在9个省市(含武汉)进行,用以摸底新冠病毒在中国感染现状。


这次流行病学调查将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重庆等9省、市(含武汉市)开展。为了调查清楚在健康人群中的感染情况,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到底处于什么水平,以及目前的免疫现状如何?这是为新冠防控策略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驻武汉流调队队长丁钢强对第一财经表示。

摸底“免疫屏障”


据了解,此次武汉市抽样调查13个行政区,依据新冠肺炎累计发病情况和辖区人口比例,每区5-11个街道,每个街道从给定的社区范围中选取一个社区,共100个社区作为调查点。为了确保抽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准确性,要求被抽样对象,必须是2020年1月~3月期间,在本社区持续居住时间不少于14天,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所有家庭成员。新冠防控的网格员、保安、民警、下沉干部、出租车司机、其他志愿者等相关工作人员也在抽样范围内。被抽样的家庭成员全部免费检测咽拭子核酸检测、抽血查lgG、lgM。

“这项调查的意义极为重要,我们不仅需要通过这个数据去了解新冠病毒的感染率,同时需要知道到底无症状感染占多少比例,这对未来防控有什么影响。其次,需要知道的是,带来多大群体免疫。国外现在有一种‘群体免疫’的说法,如果这个数据出来,群体免疫的比例不高,那么就无法通过‘群体免疫’来防控疫情。对于一个传染病,要达到免疫屏障,至少需要60%以上的人群有免疫力,甚至于80%以上,才能发挥作用。”一位流行病专家表示。


目前已知的数据便是,广东省曾对发热门诊32万人次进行检测。结果发现,新冠肺炎检测阳性率为0.1%,对流感样病例监测样本15000份检测,发现1份阳性,新冠肺炎检测阳性率<0.1% 。这组数据提示,在密切接触者之外的重点人群中,新冠肺炎的检测阳性率也是极低的。


不过,目前辽宁省在4月13日展开了《辽宁省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江苏省也在4月1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通知》。


争议:抗体低,是否影响免疫屏障

研究者在测量了抗体水平后,同时进行了“安全、灵敏的基于假病毒-慢病毒载体”的中和实验。研究者发现,26个新冠肺炎愈后患者的血浆样本对新冠病毒表现出强大的中和活性。


这一点也是“群体免疫”的支撑依据。而这一点,中国医学科学院秦川教授的团队在猴子的研究中已经得到验证。


3月13日,秦川团队曾在预印版平台bioRxiv在线发表未经同行评审的题为“Reinfection could not occur in SARS-CoV-2 infected rhesus macaques”(新冠病毒可能不会再次感染已被感染的猴子)的研究论文。结果显示,被新冠病毒感染过一次的猴子,在康复后不太可能会被同样的病毒再次感染。


秦川团队结果表明,最初的SARS-CoV-2感染可以保护患者不受后续感染,这对疾病的预后有参考价值,对疫苗设计也有重要意义。从目前对猴子的纵向研究来看,如果猴子在初次感染后的早期阶段产生了中和抗体,那么就不会发生再次感染。相应地当患者体内积累了足够的特异性抗体,从而对SARS-CoV-2产生免疫力时,他们在康复过程中就不会具有传染性。


影响免疫屏障有两个因素:一个是人群获得免疫的数量;一个是抗体是否具有免疫保护作用。除调查人群免疫数量外,抗体水平以及保护力,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


但抗体水平的高低也存在不同,抗体水平高低是否会影响到抑制病毒作用?这也存在不同说法。


4月6日,复旦大学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在预印版网站medRxiv上发表一篇最新论文《Neutralizing antibody responses to SARS-CoV-2 in a COVID-19 recovered2 patient cohort and their implications》。研究者对175名康复的轻症患者出院前的血清抗体滴度研究, 发现中和抗体在患者发病后的10~15天产生,中老年患者产生的中和抗体滴度要远高于年轻的患者,有30%的患者产生的抗体滴度非常低。其中,有10名康复患者体内的抗体滴度未达到可检出的极限值。研究者人认为,这意味着极低的抗体滴度,可能为给通过血清检测了解疾病流行状态带来困难。


也有病毒学家认为,抗体滴度高低,不影响对人体的保护作用。荷兰Erasmus医学中心的科学验证就支持这个说法。日前,荷兰Erasmus医学中心在medRxiv上传了一篇文章报道了“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的ELISA试剂盒抗体检测的准确性研究”,反驳了网络流传“低抗体滴度可能引发再次感染”。


美国免疫学博士、哈佛医学院博士后王宇歌则认为,复旦大学黄竞荷组在medRxiv上传了篇测试175名COVID-19康复患者血清的横断面研究,发现175名康复患者中有165人(94%)中和抗体滴度高于检测临界值;该研究检测中和抗体,而血清试剂盒检测的结合抗体比例可能更高。这个研究与常识不同的是,年纪最大的患者中和抗体滴度越高,60岁以上组最高。高年龄组的患者具有更高的抗体反应,是不是跟高年龄组预后差有相关性?如果有,是否跟自身免疫损伤有关?这些目前还没有答案。


对于30%的抗体水平低的疑问,复旦大学附属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黄竞荷教授对第一财经解释称:“30%水平低是和滴度高相比而言的。我们也想知道,这些水平低的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清除病毒的?是否会容易再次被感染?除了抗体之外,他们是否还有其他因子在起作用?我们还有更多需要研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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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科学问题不能妄加评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0-4-15 14:20
支持
发表于 2020-4-15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产生抗体吗

发表于 2020-4-15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管控还是不能松懈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0-4-15 15:11
管空不能放松

发表于 2020-4-15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恶势力藏格控股(000408)肖永明、肖宁1.3亿违法转让
陕西泰和铜业采矿权的实名举报信
  1997年,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破产,1998年2月24日陕西柞水泰和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铜业公司”)购买了肖台铜矿资产,同年4月16日实际取得该资产。经核实,泰和铜业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由柞水县金鑫矿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山公司”,徐国财个人独资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徐国财)出资2940万元占公司股权98%、倪礼清(徐国财妻子)出资60万元占公司股权2%设立,徐国财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倪礼清任监事。
为响应柞水县杏坪镇政府招商引资号召,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退役军人刘义森(即举报人)于2010年6月经中间人王忠诚介绍认识徐国财,即开始考察协商承包该公司肖台矿山47线为界880段至970标段的氧化铜矿资源开发,2010年8月28日,在杏坪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招商引资部门见证下,泰和铜业公司(甲方)、刘义森(乙方)、柞水县杏坪镇人民政府(丙方)签订了《氧化铜矿资源开发协议》,三方当事人签订的《氧化铜矿资源开发协议》专门设定了三方加盖公章与法人代表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泰和铜业公司既签署了法人代表徐国财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见证方柞水县杏坪镇人民政府既签署了法人代表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刘义森签署了姓名。
  《氧化铜矿资源开发协议》主要约定:矿山开采总承包费650万元,协议生效后五日内缴纳350万元,2011年8月31日前缴纳200万元,2012年8月31前缴纳100万元;乙方按开采出来的矿石数量以每吨2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甲方在合同期内对公司矿山整体转让时应将本协议约定由乙方所开发的氧化铜矿资源剔除;甲方在项目开发期间,将该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氧化铜矿资源转让第三方时,应按双倍返还乙方缴纳的承包费;承包期五年,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同年8月29日,刘义森(乙方)、泰和铜业公司(甲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除对开采范围和安全事项进行再次重申外,还约定:“甲方矿山坑口内现存的氧化矿石折价25万元卖给乙方,货款乙方2010年10月26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我方积极履行,缴纳承包费350万元,支付矿石折价款10万元,购买设备、受让技术配方、寻找选场、采矿选矿、组建柞水县义新矿业有限公司,聘用科研技术人员及农民工60多人,实际投资超过千万元。刘义森并于2010年10月1日、12月1日,两次与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宇矿业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勘查、开采、销售、加工氧化铜矿石)签订委托选矿加工合同,租赁环宇公司选矿设备加工氧化铜矿石,向环宇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及130余万元的矿石加工费。
正值招商引资企业逐步取得经济效益之时,肖永明(即被举报人)于2011年3月18日由其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戴志强运作,通过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戴志强)的方式对泰和铜业公司进行了事实上的股权、产权、采矿权交易,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又收购柞水县怀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戴志强担任股东和法人,对举报人企业停供爆破用品物资供应,恶意挑起多个诉讼进行缠诉,滥用司法资源对我们进行围猎,导致招商引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60多名农民工及科研技术人员突然失业。
经工商部门证实, 2011年3月18日,不法商人肖永明以其儿子肖宁(身份证号码 :511023199003134570)受让泰和铜业公司原股东金鑫矿山公司的股权、以其亲属林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410194533)受让泰和铜业公司原股东倪礼清的股权,由林伟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1年9月25日,不法商人肖永明故意以泰和铜业公司在商洛日报上发表公告,声明2011年3月31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徐国财承担,与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公司无关。
2011年3月18日起,举报人因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多次找徐国财要求履行合同,徐国财让我方找不法商人肖永明、肖宁、林伟继续履行合同,举报人又多次找泰和铜业公司现股东肖宁、林伟,肖宁、林伟承认受让泰和铜业公司原股东金鑫矿山公司、倪礼清的股权时,答应并承诺过原法定代表人徐国财继续履行《氧化铜矿资源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但称其父亲肖永明已出资1.3亿元购买矿山、购买了原泰和铜业公司的采矿权,不再履行《氧化铜矿资源开发协议》、《补充协议》。还威胁、恐吓举报人说:“亿万富豪肖永明与陕西省、商洛市的政府领导是铁哥们,你们就是告到国家自然资源部,也是鸡蛋碰石头,奈何不了我们."
  显而易见,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此外,相关党员、干部还涉嫌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不法商人肖永明以1.3亿元的巨款违法取得属于泰和铜业公司的采矿权、由其儿子控股泰和铜业公司以1.3亿元违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严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机关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暨厅长薛建兴、商洛市自然资源局暨局长周波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请求对被举报人不法商人肖永明非法转让泰和铜业公司采矿权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对被举报人不法商人肖永明以1.3亿元违法转让泰和铜业公司的采矿权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请求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对下属相关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包庇纵容许可被举报人不法商人肖永明非法转让泰和铜业公司采矿权的采矿权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发表于 2020-4-16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管控还是要做到位才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0-4-17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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