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戴口罩还抓伤民警 被判刑8个月
2月19日上午,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一案。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2月5日10时许,在本市高新区紫荆巷56号门口,拒不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并妨碍小区院委会工作人员对群众的体温测试工作,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拒不配合民警现场处置,并将民警口罩扯下,将民警面部抓伤。
该案通过网络远程开庭方式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唐某某以妨碍公务罪被判刑有期徒刑8个月。该案也是成都法院审理的首起涉疫情刑事案件。
男子拒不戴口罩抓伤民警
从立案到作出一审判决仅用3天
成都高新公安分局于2020年2月5日将唐某某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月14日,经高新检察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2月17日,高新法院收到高新检察院移送的该案后,立即启动疫情相关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当日立案,并于次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安排庭审事宜,从法院立案到作出一审判决仅用时3天。
2月19日,该案通过网络远程开庭方式进行了审理。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一级疫情响应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高新法院依法从严从快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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