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2月14日到达现场,被投诉方未营业。核实到您所反映的问题,您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市场监管局核实判断,《广告法》中未见禁止“公寓”等用语描述,现有资料不能表明开发商涉嫌违反《广告法》,所以不予以立案。您所提供的《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 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上面有“对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不得出现酒店式公寓、商务公寓等违规宣传用语。”的描述,此文件是2017年4月21日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发的文件,不能做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开发商宣传为“公寓”违法违规的依据,建议您咨询发文单位,由发文单位进行解释或牵头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住建局核实,您所反映的琥珀庭院四期项目位于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一路2666号,由成都帝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针对您反映开发企业前期销售时宣传存在误导的问题,区住建局要求开发企业书面说明相关问题。经查,开发企业在前期销售时,销售现场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也明确记载了10号楼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同时根据您和开发企业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分别对土地年限和房屋用途进行了相关约定。如开发企业前期涉嫌误导或者违规宣传的,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第11条之规定,区住建局建议您收集相关资料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鉴于您已与开发企业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您反映的问题属于购房合同纠纷,建议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框架内,依法依约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区住建局将继续督促开发企业主动与购房人沟通,做好解释服务工作,妥处矛盾纠纷。同时将依法依规向购房人做好政策解释,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避免产生矛盾和误解。如您在龙泉驿区购房还有其他疑问,可在工作时间内拨打电话:028-88450860进行咨询。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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