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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普法教育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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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理: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三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物业,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高层住宅部分。
(二)共用消防设施,指住宅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价格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住宅物业,村(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第四十一条 广安市单、多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物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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