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关于“消防通道被出售”的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该项目已通过广安市广安区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并于2019年4月26日取得《广安市广安区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广区公消验字〔2019〕第0006号)。业主反映的消防通道被当作车位出售,实为地下车库电梯前室出口处车位被售。经详阅施工图,施工图中该区域设计了车位。经现场核实,该部位车位确实影响行人出入,开发商表示,此部位的车位将暂不出售,已出售的将调换至别处。
(二)关于“车位尺寸缩水”的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业主认为车位缩水是要求车位线内宽度要达到2.4米,但设计车位宽度2.4米包含车位线在内。2020年1月3日,我局会同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前往该项目对地下车位进行了实地抽查丈量,经丈量,车位尺寸和施工图纸标注尺寸一致。
(三)关于“违规出售车位”的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经抽查华冠德馨鸿儒项目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章第三十条第三款对其他配套设施的约定为:“本项目地下停车位(库)未计入公摊,不属于共有权益,所有权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四)关于“延迟交房需付违约金”的问题。经抽查华冠德馨鸿儒项目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章第十九条对逾期交房责任进行了约定,“逾期在90日内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2的违约金,逾期在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2的违约金”。建议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章第三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关于“小区中央小湖安全围栏”的问题。经查阅施工图纸,小区中央小湖并未设计围栏。我局已督促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开发企业向业主征求意见,若大部分业主同意设置围栏,由开发企业出资增设围栏。
(六)关于“公共绿地被洋房业主占用”的问题。此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部分业主占用公共绿地问题建议业主向城管执法部门书面或拨打“12319”举报处理。
(七)关于“物业服务质量差”的问题。我局已督促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质量,履行应尽义务。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关注。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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