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封五年,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以六条问事”。这六条详细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范围,其中第一条是督察强宗豪右,第五条是督察郡国首相。刺史由丞相派属员分任,代表朝廷,位卑而权重。如今的纪检监督工作继续延续了汉武帝的思想,抓大抓典型,先打老虎后拍苍蝇,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元朝时制定了《定台纲三十六条》等法规。这些法规改变了历朝奉行的“以卑查尊”传统,第一次使监察制度得到国家法律保障。元在中央设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地位等同,并有权弹劾这些部门。在地方置行台和廉访司,行台具有“弹劾中书省、宣慰司及以下诸司官吏”的权力,行省行政体系与行台监察体系各自平行,互不统属。廉访司负责监察行省以下路、府、州、县。现今纪委监委的作用起到正是元代御史台的作用,按层级的设立也与元代类似。
明清时期封建巡视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首先是巡视监察法规的系统化。清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最完整的一部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其二是建立严密的地方巡视系统。明清延续了唐宋以来中央对地方巡视系统多元化的趋势。其三是加强巡视官之间的相互监督。规定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巡视官员可以互相监察、纠举,以保证巡视体系正常运转。《监察法》在如今的地位就等同于《钦定台规》,在成文法规则的今天,监察工作也在法治的规范下运行。另外就是防止灯下黑的提出也被古人所考虑到,同一系统和不同系统之间都需要被监察,不能有死角。
古人的智慧需要后人去细细体味,以史为鉴,历览中华五千年监察发展史,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成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以权力制衡权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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