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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段子背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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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笑话段子背后的法律

http://s1.sinaimg.cn/mw690/00226xvGgy6M70rbFV690&690

近日朋友圈疯传一个入室盗窃的段子。

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学法律的人因为这么个笑话,在朋友圈中的地位立马水涨船高。

笑过之后,很多人会有一个大大的疑惑,段子里说的都靠谱吗?笔者在此给大家一一解析。

疑问一、入室盗窃怎么成了抢劫罪?

某人明明是入室盗窃,怎么会跟抢劫罪沾上边呢?原因就在于“暴力抗拒抓捕”。《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一般量刑在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加重情节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笔者就曾代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两人在入室盗窃过程中被联防队员发现,后使用菜刀威胁抓捕,最终被判抢劫罪。

疑问二、强奸罪怎么量刑?

入室抢劫是加重情节,那么入室强奸怎么就不是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入室强奸”并未在法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中,因此仅有此情节,量刑仍在3-10年。

疑问三、什么是犯罪中止,什么又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刑法中的专有名词,除此之外还有“犯罪预备”,这三个词都是和“犯罪既遂”相对应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中,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疑问四、想干什么和犯罪之间有何关系?

“想干什么”在刑法上也有一个专有名词,叫犯罪的“主观方面”,任何犯罪的构成,都需要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部分组成,“主观方面”不同,案件的定性就可能不同。虽然我们主张重物证,轻口供,但毋庸置疑,在现阶段口供对于确定犯罪“主观方面”还是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对于一些零口供的案件,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在坚持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下综合分析。一青年醉酒后在某城乡结合部将一妇女按倒在田间,并脱下了妇女的衣物。正在这时,正巧周边有村民经过,及时制止并将其扭送到了派出所,而该妇女由于吸入了泥浆水,最终抢救无效去世。青年醒来后对所作所为一无所知,对犯罪行为的陈述是零口供,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辩护人以猥亵罪进行抗辩,而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犯罪“主观方面”无法查清。

疑问五、某人的遭遇在现实中靠谱吗?

如果要找这个段子里的最离谱的事情,无疑是某人先判三年,又改免于刑事处罚,最后再无罪开释的经过。在某人向学法律的好朋友咨询前,公安机关早就跟他做了笔录,如实记下整个犯罪事实,结合入室的事实以及房东等人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已经可以坐实某人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篡改口供只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丧失从轻判处的机会。另外,就所谓的“好朋友”、“刑法博士”、“刑法博士后”而言,一来这些人如果不是律师,根本就没机会见到被关押的某人,二来,这些人唆使某人篡改口供,更是会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救人不成,自己反倒锒铛入狱。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0e0e00102v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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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23: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8-3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笑话显然是不太懂法律的人编的。因为强闯民宅,可单独成罪:“非法入侵住宅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法律强调的只是:如有其它犯罪、就不再将“非法入侵住宅罪”作为单列罪行予以数罪并罚,但并没有将“非法入侵住宅罪”豁免。所以,如果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是“强奸男人”,但“强奸男人罪”不成立之后,那么,就应该单独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论处。

3、关于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这个笑话中,就算没有其他加重处罚的情形,但采用入侵民宅的方式实施强奸,已经具备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从重量刑。

4、再说“强奸中止”:
刑法规定,“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可以免罚,但是,罪犯一开始采用“强闯民宅”的方式实施犯罪,已经造成了“伤害”,还可以免罚?因为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即可证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伤害”。
因为,很多人搞不清楚“犯罪中止行为”与“犯罪中止形态”的区别: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在这个笑话中,罪犯中止的只是“强奸”,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强奸”的刑罚;而罪犯在“强奸中止”之前,已经构成了“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形态,按律应负刑事责任。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8-31 2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尘沉城 发表于 2019-8-31 13:36
这个笑话显然是不太懂法律的人编的。因为强闯民宅,可单独成罪:“非法入侵住宅罪”。

1、根据《中华人 ...

博学多才

发表于 2019-9-1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奖了。我只是觉得主贴的逻辑有问题,然后在网上查了一下相关刑法资料得出的结论。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认真哦

发表于 2020-1-10 2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10 2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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