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285|评论: 14

[群众呼声] 平昌县华阳盛景公寓业主关于对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物管费.[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7-11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华阳盛景公寓部分业主关于对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物管费用的函

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位于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华阳盛景公寓的180余户业主分别于2011年至今陆续入住后,其业主怀有感恩之心每年都在不知情地状态下缴纳了所谓的物业管理费后,部分业主方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外门窗门锁因无人值守导致无缘无故损坏、外墙墙体寖水漏水等诸多问题侵害了业主利益导致业主无法正常生活或给正常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困惑感,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业主便口头屡次向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反应并邀请其工作人员亲临现场查看,事实证明如此。其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业主反应的问题不是积极想法设法协商处理问题,而是一拖再拖至今不能给业主任何一个满意的答复和处理,把业主的民生大事急事既不关心而漠视冷拖,导致所谓的物业管理费用拖欠。其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平昌县华阳盛景公寓业主在不知晓不认可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情况下而住入住小区进行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地承揽此工作。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住该小区和从事其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的十项权益”及未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其六项义务”。该公司其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剥脱了业主享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履行其五项职责及业主享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等五项职责的共同决定权”之规定。同时,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住该小区和从事其经营活动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第六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外来车辆守护经营牟取暴利及不履职监督监管户外广告的张贴与住宅四周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小区居民生活和小区的市容市貌。归纳总结如下:
一是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小区未取得平昌县住建局对房屋竣工附属设施齐备验收合格(凭验收合格证件)后方可入住的情况下履行签订物业管理对象约定合同,同时也未向业主公示收取其费用标准、收费许可文件、入住前置资质许可等相关证件或批准文件,其该小区业主无法正当合法履行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约;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对业主住居安全进行监督监管。1、该小区无消防池、无消防管道对消防安全法制淡薄,对业主人生和财产安全漠不关心视而不见听而不闻;2、业主家中门窗实施封闭式安装无逃生道,也无逃生所用的器材,该公司未履行安全逃生指导和普法宣传工作,导致业主安全隐患大;3、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履行进行楼道24小时巡防制和小区前后走道无人值守制对流动人员随意进出从未登记和盘问,导致社会流动人员或无职无业游民流动作案可能性大,导致不安全隐患时有发生;4、该小区内时有部分教师实施业余时间补课、业主在住宅内开设赌场、娱乐等场所从事其活动,社会流动人员变相增多从未对其登记巡防盘问,导致小区不安全对业主外大门锁把损害等不安全隐患的发生,其涉嫌公司工作人员有故意放纵流动人员作案的可能性和滋生丛庸无照无证人员有意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故其公司未履行其职责无权收取其任何费用;三业主屡次向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反应和在业主的邀请下亲临现场查看,自己购买的房屋门窗、门锁因无人值守而导致损害、外墙墙体寖水等诸多问题,侵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其人生安全和财产得不到保障时,而该公司次次久拖,踢皮球,不作为,懒作为,不给其业主任何答复和处理方案;四是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年向业主、医院、停车位收取的服务费从未向业主公布账务的收支使用结余等情况;五是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外来车辆守护经营牟取暴利部分也未向业主进行情况说明或摊派或均分等;六是该公司从未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物业管理值班室两个,其该场所属全体业主共有共享均摊面积,并非其公司所有或享有或有权使用(私用),其使用应征求业主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张榜公布,每年并向业主缴纳足够租金;七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从未按物业管理法和物业管理办法之规定佩戴工作标识,身着工作制服,佩戴(带)工作器具从事其工作,对公共区域实施定期定点消毒,导致对业主具有传染、感染、病菌滋生的可能性,从而对业主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可能性的危害。
综上述,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华阳盛景公寓业主有权拒绝向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用,同时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华阳盛景公寓业主也有权自主选择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入住。



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华阳盛景公寓业主全体业主的心声!




                               2019年7月3日











法律依据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
时间:2019-06-24 00:31:41 浏览:75508次 来源:律师365整理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二、物业的分类 物业从广义上讲是商场、住宅小区以及工业工厂等功能型场所附属的后勤服务机构,承担着很多义务,不同的功能场所对其物业也有着不同的要求。
物业一般是指小区服务机构,物业管理直接关系着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居民的供热、供电、天然气等问题都可以找物业解决。但是居民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项和第()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二、物业的分类
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物业可分为以下五类: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政府类物业和其他用途物业。不同使用功能的物业,其管理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要求
综上所述,物业从广义上讲是商场、住宅小区以及工业工厂等功能型场所附属的后勤服务机构,承担着很多义务,不同的功能场所对其物业也有着不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是怎样的?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编辑备注: 同州街道办事处政法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8月16日回复,内容如下:

pcsjgy@业主:

  您好!

  您的发帖我社区获悉之后,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联合县级相关部门、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下一步将召开协调会议妥善处理,届时烦请关注小区公示栏。

  非常感谢您对小区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同州街道办事处政法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年8月16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9-7-1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字太长了,为你的标题关注下

 楼主| 发表于 2019-7-15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逐项合法合理向盛景公寓各位业主或实施广而告之的给与解答,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9-7-1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pcsjgy@业主 发表于 2019-7-15 09:06
请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逐项合法合理向盛景公寓各位业主或实施广而告之的给与解答,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不面对现实进行妥善处理,迟迟不做回应,是什么原因呢?请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地给业主一个答复吧,谢谢!

发表于 2019-7-23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走整个程序嘛,问题总会解决的

发表于 2019-7-2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走正规程序嘛,问题总会解决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7-24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姓苟的经理站出来说一句话,姓苟的不是很“牛”吗,自称政府给他撑腰等威胁语言胁迫业主缴纳物管费。该碟发出多日,为何没勇气站出来说一句公道话或解决方案呢??????

发表于 2019-8-1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pcsjgy@业主:

  您好!

  您的发帖我社区获悉之后,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联合县级相关部门、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下一步将召开协调会议妥善处理,届时烦请关注小区公示栏。

  非常感谢您对小区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同州街道办事处政法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年8月16日
  

发表于 2019-8-16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lmcking 发表于 2019-8-16 09:42
  pcsjgy@业主:

  您好!

贵单位已有认证账号 账号名为“同州街道办事处”,此回复账号未认证不能算作已回复。

官方账号忘记密码/负责人变动无法登陆  如何在麻辣社区申请修改?
https://www.mala.cn/thread-15395877-1-1.html

发送邮件至1537937085@qq.com修改账号密码,以官方账号再次回复。
如有问题,请致电:028-86126368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9-8-16 1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9-8-16 1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