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周 飙
近来,围绕垃圾焚烧的争议此起彼伏,随着城市垃圾量的迅速增长和填埋场地的不足,许多大城市都在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江苏吴江市的垃圾发电项目,因周围居民的反对已决定停建,而遭遇周边业主激烈抗议的番禺垃圾发电项目,也于近日召开新闻通报会,业主们不失时机的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一些社区论坛上更是群情激愤。
垃圾焚烧项目的纷纷上马是因近年来城市周边土地价格的暴涨,而焚烧处理可将垃圾体积缩减90%,加上发电收入,成本优势十分显著;在现行制度下,垃圾处理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土地收益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取,因而其降低垃圾占地的冲动自然会很强烈;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土地充裕的美国和澳洲,填埋一直是垃圾的主要去向,美国的焚烧率只有15%左右,并且90年代以来还在不断下降,而在人口稠密的欧盟和日本,焚烧率则高得多。
我们知道,欧盟和日本都是在环境保护上十分严厉的国家,那么,既然他们都能接受高比例的垃圾焚烧,为何在环保水平还远低于欧日的中国,刚起步的垃圾焚烧反而遭遇了更多反对呢?一种观点认为,焚烧是过时的垃圾处理方式,欧日的高焚烧率只是反映了其过去的观念和政策,而现在焚烧方式正在被抛弃,焚烧炉也在大量关闭;然而这一说法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的确有大量焚烧炉被关闭了,但同时也新建了许多焚烧炉,总炉数的减少其实反映了新建焚烧炉的处理规模更大,因此总的焚烧率并未降低。
另一种观点认为,欧日在垃圾焚烧技术上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最新技术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确保不给附近居民带来损害,而在中国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可是,技术是可以购买的,别人的技术先行,对于起步较晚的我们,不恰恰是优势吗? 依我看,人们的种种担忧和争议,尽管在表面上都指向处理方式、技术和标准,而实际上,其背后都隐藏着一种深深的不信任,对合约、标准和政策之贯彻实施能力的不信任,对事前评审和事后检测中信息真实度的不信任,广而言之,对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制度的不信任。
这种制度上的不信任,使得在类似污染排放等外部性问题上,潜在的权利受侵害者对于一切可能的权利重新安排,采取一概抵制的策略,结果原本可能达成的互惠交易安排,由于缺乏信息透明度和互信机制而无法达成;与焚烧相比,尽管填埋方式成本更高,但它在技术上更容易做到成本内化,即造成损害者自我承担代价:污染的代价被预先内化于填埋场和隔离带的土地价格中了,而焚烧的气体排放污染则很难界定(这意味着权利的边界很难划清),因而焚烧这种方式对制度安排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显然,我们的公共协商和交易环境,还不足以为此类交易安排提供恰当的制度条件。
垃圾项目在吴江和番禺的遭遇,体现了权利保障上的进步,但仅是一概抵制策略的成就,而不是促成更多互惠安排的制度进步,居民不受污染的权利得到了捍卫,但采用先进焚烧技术改进垃圾处理效率的潜在收益却丧失了;并且,非制度化的抵制策略盛行,难免会带来更多纠纷和冲突;当事利益各方,应把这些争议事件,作为推进制度创新的契机,比如,通过意见收集和诉求表达的过程,强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的功能,通过政府与业主代表互动将利益协商机制常规化和制度化,通过诉讼明确洁净空气权利的边界和代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