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
为增强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广大用户的电费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落实。一、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电价政策的行为。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我委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详见附件)据实计算收取电费。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若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时间滞后,在电网企业清退直接交易降价金额后,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对于执行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大工业输配电价的产业园区用电,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按照电量或容量进行合理分摊。三、为简便透明,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同时,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五、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租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各地供电公司应当大力协助。六、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按上述规定向转供电用户(租户)收取电费,并认真做好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执行工作。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以后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规定,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相应向转供电用户(租户)及时清退。七、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国家和我省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将相关政策资料在转供电场所公开张贴,印送各转供电用户(租户),并指派专人上门协助大型商业综合体测算用户(租户)电价标准。八、上述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从2018年10月起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和曝光,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增加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获得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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