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原我说的肺话,关于我家受侵害这件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房屋,这不是农村房屋买卖认可有效吗?
有效不是就因为同一集体成员才能使用宅基的原因吗?
那对于将房子卖给我家后,全家户口迁出了集体经济组织的陈华兴。
关于国土局回复的(1995年您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垮塌、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于2010年去世、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君安、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梁君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阵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
没文化的我才会写出这样东拉西扯的字眼出来。
万家坝村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家和陈华兴家。
怎么扯到梁君安、我们继父身上去了。
我继父到我们万家坝村2组来,就因为没和我妈妈办结婚证、加上户口也没迁到我们万家坝村2组来。
我们万家坝村2组丈量山林的时侯,队长打电话给我,我当时打算让我继父回去,我们队长说不关我继父的事,说我继父户又没有在万家,丈量山林不关我继父的事。
但是怎么我家房子却是在队长见证下,我们的继父无条件还给陈华兴了。
在我为我弟弟申请扶贫房的时候,也说了我继住养老院的原因,说我们姐弟俩父母都去世了的。一次次申请被阻拦!
当阻拦到陈华兴简易房屋完。
我们姐弟俩有继父。
我们俩姐弟实在是太渺小了!连我们什么时候该有继父!什么时候不该有继父。
我们渺小到有没有继父都不是我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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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石桥镇人民政府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29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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