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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套路贷”的血泪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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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套路贷”诈骗的血泪控诉
我丈夫殷洪生,2013年9月底向复兴镇人黄兴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一角,也就是每月一万元的利息,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扣除两个月的砍头息两万元后,再扣除2000元的手续费,实际到手的借款为7.8万元,这就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阴合同,这个阴合同是口头合同,没有书面依据。当事人之间还约定,如果殷洪生在两个月之内不归还借款,则按20万元的借款本金,月利率2.5%计算利息,这就是有书面依据的阳合同。
两个月的还款期限到了,还不出10万元的借款本金。于是和黄兴协商,继续履行阴合同,每个月向黄兴支付一万元的利息,借款期限顺延。还了四个月的利息,每月1万元,共4万元。
无钱还利息了,殷洪生的麻烦也就接踵而来了。2014年5月3日,在黄兴的威逼下,又达成新的协议:如果在2014年5月8日不还清所有借款本息,则从2014年4月起按5000元一天付利息。后来,黄兴收不到利息脑羞成怒,将殷洪生多次拘禁在茶楼进行打骂,不还钱不准走人成了家常便饭。特别是2014年5月14日,这一天是殷洪生的生日,一早黄兴就将殷洪生弄到西外信用社对面的一个茶楼,肆意凌辱,直到第二天中午,在按黄兴的要求出据了新的书面借据后才将殷洪生放回家。截止2014年5月底,殷洪生共向黄兴出据了金额达30万元的借条。
2014年6月中旬,黄兴以殷洪生给他出据的20万元借条也就是阳合同为依据,向达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殷洪生还本付息。审理法官朱洪胜说,只要这借条是真的,你不管怎样都该还钱!在自己亲笔书写的借条这个证据之王面前,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你纵然有千张嘴,说这笔借款的初始本金实际只有3.8万元,都是苍白无力的辩解,任何人包括主审法官在内,没有人相信你说的话,殷洪生只得认栽,在法院的调解笔录上签了字。
殷洪生做的以上这三件事是傻事,但还不算怎么傻,大不了就是欠债还钱了事,可后来他做的傻事更奇葩,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2014年9月中旬,黄兴支使他的同伙多次冒充通川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向远在重庆的殷洪生打电话,说有人告了殷洪生合同诈骗,要他到公安局接受调查。2014年9月19日,殷洪生按“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回到达州后,被黄兴挟持后故伎重演,非要殷洪生和他签订一个土石方施工承包合同,将原来的借条换成工程保证金收条才准走人。殷洪生是一个软蛋,文化程度又极低,只图当时走得脱,不考虑后面要脱了走,又在这个土石方施工承包合同上签了字并将原来的15万元借条撕毁,重新给黄兴打了一个1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收条。
虽然从黄兴这个地方脱了身,但地狱之门从此就向殷洪生招手了。2014年11月初,黄兴以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15万元工程保证收条为依据,控告殷洪生合同诈骗。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殷洪生有期徒刑三年半,殷洪生不服,上诉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对殷洪生还是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的判决。殷洪生不服再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是这15万元工程保证金其根本就没有收到,自己不构成犯罪。殷洪生已经在达州市看守所被羁押了两年零十个月,现刑期已满,但该案尚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
傻老公的故事确实荒唐,令人难以置信,真想一脚就把他踹了,但又一想,没有收到钱或者是没有收到那么多钱就给高利贷债权人出具了巨额债权凭证,在全国、在全省、在达州也不仅仅是殷洪生一个人在做这样的傻事,屡屡见诸报端的套路贷诈骗案件,傻哥傻妹为急用借几千元、几万元,中了套路贷的枪后,短时间内债务额呈爆炸式增长,变成了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于几百万元,一些人还为此绝望自杀。在套利贷的暴力索债、在黑恶势力有保护伞情况下,绝大多数人借款人都必然会象殷洪生一样变成“软蛋”,乖乖地按黑社会打手的要求画押,辱母杀人案中的山东好汉王欢那样敢于对暴力索债的人说“不”的人,全中国还没有第二个人,民妇感到些许安慰的是:第一,2014年7月,殷洪生和民妇就向达县人民法院和南外派出所报了黄兴涉嫌套路贷诈骗的警,在报警中列举了黄兴的种种套路贷诈骗行为,法院案卷和派出所的报警登记中均有文字记载。那时候殷洪生还是一个自由人,那时候也没有“套路贷”这个法律名词,那时候可能黄兴还没有想到用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高利贷债权,那时候殷洪生夫妇也不知道自己会摊上狱讼,本来是无心插柳,现在却成了佐证黄兴进行套路贷诈骗的铁证;第二,黄兴还是手下留情,5000元一天的高利息只给殷洪生计算了两个月,没有按约定计算到现在,要是计算到现在,3.8万元的初始本金恐怕接近千万元了;第三,党和政府有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民妇也有申冤到底的信心。民妇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迟到的正义依然珍贵。民妇声明,以上事实均是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黄兴没有构成犯罪,你借我一百个胆子我也不敢诬告他,诬告是要反坐的。我也知道在网上控告他人犯罪不实的严重后果,不是黄兴有罪就是我有罪,二者必罪其一。
请各位网友指教。
  高文玉
                        联系电话:1588296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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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6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竟有如此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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