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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成都电视台的律师在信口开河乱解释法律[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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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电视台的律师在信口开河乱解释法律
    2018年12月9日,成都电视台二套深夜快递报道了一个消费者买到霉变的火腿肠,成都电视台的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可以索赔一千元,这是信口开河。
   正确的说法是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最低索赔一千元。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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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市广电台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11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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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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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跃平先生:  
据您反映,12月9日在我台《深夜快递》在播发新闻《超市买回火腿肠  却在保质期内的火腿肠里发现黑色异物》时,一段律师采访中,出现了法律引用错误。
经查,新闻中的律师采访确实出现了您提及的法律措辞。但是,在引述法律时,律师的两段采访分别说的是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在采访的语境中,三部法律的应用是并列同置关系而非单独列举关系,因此无论其中哪一部出现了“可索赔一千元”的内容,律师解释均可视为无误。
感谢您对我台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回复。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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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遗憾,成都电视台恰恰遗漏了《食品安全法》。而不是三部法律并用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电视台乱套了
   乡下人多次指出成都电视台分不清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与法人的关系,成都电视台多次回复说,他们已经加强了这方面的学习,甚至举办了专门的培训。
  令人遗憾的是,2018年12月11日二套深夜快递报道了一条装修公司老板跑路的新闻,主持人多次在应该用法定代表人的地方都说成了法人代表或者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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