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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阆中:明星公司仗势“强吃” 民工“血汗钱”法官为何“枉法裁决”?[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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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阆中明星公司仗势“强吃” 民工“血汗钱”法官为何“枉法裁决”

         中国焦点新闻四川121日讯(记者 陈翔付涛报道)常言道:亲兄弟明算账!可这账也有算不明白的时候。在金钱面前,兄弟情分似乎就不值一提了,摆在双方眼前的反而是司法程序上的“较量”!在利益和权势面前,法官也可以失去良知,作出违背公平正义的判罚——胡明银与胡明峰兄弟俩虽然不是同宗兄弟,胡明银曾经在苍溪被人绑架,胡明峰不顾生死去绑匪窝里救出来,由此兄弟俩变成生死之交。但胡明银是公司法人,胡明峰是农民工,大哥承包的工程为了直接发包给兄弟做,在施工过程中,把繁星公司以工期缓慢为由,赶出施工现场后,按照与繁星公司签订的协议与兄弟结算。但工程完工后,因为私自更改锦绣新城结构施工图,将商业部份设计图上标注为夹层面积的工程量共计11482.32㎡不予结算,拖100多万元民工“血汗钱”。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本想用法律讨回“公道”。 谁知地方法院却“枉法裁决”……
         近日,记者得知此事后,专程到现场进行了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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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阆中市七里大道“锦绣新城”


【利欲熏心】老总“老赖”付民工“血汗钱”

        据记者了解,2013年,四川省阆中市明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了位于七里大道的“锦绣新城”商住楼15号楼,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的法人为同一人(胡明银),为了偷取国家相关费用,他要求设计单位,将商业部份在建筑施工图中设计成把两层改为一层;住宅楼部分阳台奇层和偶层相互错开部位设计成空洞(来源于建筑施工图)。为了自己的利益,将1235号楼商业部分夹层一为4.15米,一层为7.95米;夹层二为11.45米,二层为15.95米;三层以上住宅楼,设计图为奇层和偶层,层高为3米,阳台相互错开部位为空洞;4号楼为商业楼,夹层一为4.15米,一层为7.95米;夹层二为11.45米,二层为15.95米,夹层三为19.75米,三层为23.55米,夹层四为27.35米,屋面层为31.15
       胡明峰介绍说:商业部份建筑面积共计22964.6㎡,结算单上看到只有11482.32㎡已结算签字,还有11482.32㎡未拿入结算单。根据《工程劳务用工协议》计算规则,双方约定:1、甲方将明星公司所承建的锦绣新城所有砼、泥工劳务下发给胡明峰,按设计图纸施工,所完成楼房主体砼浇筑镯毛、内外墙所有砌体、内墙抹灰挂网、室内内墙抹灰、屋面、散水、地坪,构造柱砼浇筑和完工后的清洁、相关工序原材料卸车、堆码、遮盖、防腐、铺材、机具。2、地下室抗水筏板按20/m3,车库、商铺、标准层、内墙抹灰均按12/㎡计算,地下室车库砌体按160/m3,商铺(商业部分)按63/㎡计算,标准层按88/㎡计算,可结算时胡明银却恶意“强吃”民工工资861289.84元。
       施工过程中,在4号楼夹层一(4.15米)准备浇筑梁、混疑土板时,规划局某局长告知施工单位,如果按图施工,到时侯规划通不过,现在只能先把梁的混疑土浇筑了,等规划验收后再来补板。
        201527日,明星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的基础上将123号楼三层以上标准各楼层露台、阳台上空的铪格栅梁的售房赠送面积共10848㎡进入劳务合同总造价。这10848㎡的建筑面积未经设计单位变更,私自将以上空洞部位增加浇筑板变成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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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锦绣新城立面图


【枉法裁决】法官“偏袒”被告随意更改”事实

       记者从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381民初3944号、(2017)川1381民初5043号判决书中看到:原告是胡明峰;被告是四川省阆中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明星公司与繁星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补充协议,商业用房1、2、3、4、5号楼楼层中的架空框架柱梁,以及此范围已浇筑完毕的砼现浇板均按柱、梁、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胡明峰是与繁星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商铺按建筑面积计算,并未明确约定商铺夹层也以建筑面积计算。因此,胡明峰认为与明星公司结算时漏算商铺夹层的面积,也应以商铺建筑面积11482.32㎡计算,这与合同约定不符。工程设计图纸系2013年7月作出,图纸标明商铺层高为8米,整个工程施工均是依据该图纸,胡明峰认为明星公司更改图纸,增加商铺层高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不符。
       综上,胡明峰对商铺夹层的施工不应纳入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同时,针对胡明峰合同内外施工的工程量,明星公司与胡明峰已经进行了结算,审理中胡明峰请求对“锦锈新城”1-5号楼所有建筑面积进行司法鉴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胡明峰请求明星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胡明峰的诉讼请求。
       胡明峰称: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建筑施工中,主体结构务必按照结施图施工,并非如法院法官的理解,根据法院判决书中充分体现法官偏向被告方的事实,并且很明显将结施图夹层的结构层改为架空层,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建筑进行司法鉴定不予准许。还在公开审理过程中,法官向曦根本不听取原告方的陈述,还叫记录员不用记录等等行为证实法官的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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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胡明峰与重庆繁星劳务公司、四川阆中明星建筑公司的关系

【情为何物】“老赖”欠账“耍痞”才是“大爷”


   胡明峰向记者介绍说:2015年初,胡明银认为繁星公司延误了工期,于是解除了劳务合同。胡明银主动与我协商,由我继续承包完善未完工程项目。
      2015年3月4日,胡明银叫我到明星公司开会。参会人员有项目经理何德伟、技术负责人彭光斌、施工员刘星、我和梁云华等人。胡明银说,今天的会议主要是不要胡汉明做了,所以把胡明峰与梁娃叫来开会,希望你们两个把后期未完工程继续做完,以后直接与我公司结算。         当时,我觉得对不起胡汉明,但我若不做,欠着工人那么多的钱谁来承担?就对胡明银说:要我做也可以,你必须在我和繁星公司签订的协议上签字认可,结算时按我与胡汉明所签协议上的单价为准,我以后不再去找胡汉明算账。从现在起,我和你就是合同法定代表人。此时的胡明银信誓旦旦地拍着胸脯说:兄弟,你放心,只要你这次帮助了我,我不会恩将仇报的,我会让你高高兴兴地抱着钱回家的!第二天,我去找胡明银签字认可,他说等过完年了来,这一拖就是完工都还没给我签字,手机短信上我也催了他很多次,有信息为证。
   胡明峰说:没有想到,在算工程量的时候,胡明银果然就忘了兄弟情,竟然对更改图纸增加的1-5号楼,商铺一层施工的夹层工程量,建筑面积11482.32㎡×75=861174元,没有给我结算劳务费,加上胡汉明伪造我的签名冒领25万元,共计1111174元。工人干了活就要工资,我只得向胡明银讨要,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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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二号楼门面与夹层立面图


【兄弟反目】胡明银“强吃”兄弟“财产”起“争端”


   胡明峰介绍说:2015年12月29日,何德伟、彭光斌、刘星、刘松林四人对我所做的工程量进行计算,由于商业部分(夹层)以上四人不知道该怎么算,就用手写稿拿去找胡明银。彭光斌问胡明银夹层怎么给胡明峰算?胡明银说:不能把夹层算到这份结算单上,因为我正在和繁星公司胡汉明打官司,先去把这份手写结算表用电脑打印出来。当第二次把结算表给胡明银时,他又说不行,要加上承包合同范围内和外。按照胡明银的要求我们将结算表进行修改。当我、何德伟、彭光斌再次将结算表交到胡明银手中时,胡明银看了又说要把承包合同范围内和外改成“班组承包合同范围内和外的工程量”,我们几个人因为这事来回跑了很多次。
       2016年元旦节,胡明银终于认可了这份结算表,就叫我签字,我说,夹层都没有算在里面,我怎么能签,胡明银当着我、何德伟、彭光斌的面说:回去单独算一份夹层的工程量交给我看,你先把这份表给签了,当时我犹豫很久也没有签字(因为夹层面积没有算)。尽管我们关系亲如兄弟,而且胡明银在苍溪被别人绑架,我去解救过他,应该不会坑我,再加上他也答应给我算夹层面积,有何德伟和彭光斌在场可以作证。
       1月2日上午,我权衡再三就去把结算表签了。胡明银就叫我们三人一起去把夹层用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一是建筑面积11482.32㎡×75=861174元。二是按明星公司与繁星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混疑土40元/㎡,砌砖230元/㎡、摸灰25元/㎡、拉墙筋3元/㎡。第二天,我们拿去交给胡明银,他看了一下就说不行,还耍起了“老赖”,他说:按照胡汉明的合同该算的都算给你了,结算单你也签字认可了。随后,他就把彭光斌写的夹层结算表给收了。离开时,还和我家属发生了冲突,并放出狠话:如果你们要纠缠,我就找人弄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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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四川阆中明星公司


【匪夷所思】法官为“曲解”证据披上合法“外衣”


   胡明峰说:201697日,在庭审中,法官向曦根本不听取原告方的陈述,还叫记录员不用记录,公然直接去问旁听席上被告方的何德伟一些敏感的问题,胡明峰代理人易超当场和向曦发生了争吵。98日,易超给向曦写了一封信,信中提到开庭过程中法官向曦知法犯法的情况(后移交中院)。121日,阆中人民法院还是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样的法官让我伤心、绝望。我辛辛苦苦干几年,不但没赚到钱,反而债台高筑……
       之后,胡明峰又向南充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到的判决是发回重审,第二次审理后,还没有结果。胡明峰说:结算是决算的组成部分,是决算的基础,而我所签字的是结算单,并非决算单,而我的结算单上连工作内容都还没有写上,所以根本谈不上一审法院所说的结算单上都签字了的说法。何况,签字还存在心甘情愿或者迫于无奈,以及刑讯逼供。我签结算单时,是在他当着公司几个领导在场承诺算夹层面积的基础上签的字。法官明知道夹层11482.32㎡的工程量没有算,却故意混淆概念,颠倒事实,曲解证据,想方设法找理由说我在结算单上签了字,这字是在胡明银承诺算夹层的基础上才签的,谁知道他会如此无耻地耍“老赖”?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决!是为胡明银抢夺职工“血汗钱”披上合法的“外衣”!
   面对一次次的失败,代理人对我说:你再多的理由都难打赢这场官司,对方是人大代表,钱、权、“关系”都有,你一个外地人,何德何能,还是算了吧!可我不相信世上就没有“公理”,法官向曦之流就可以一手遮天!上级主管部门就会不顾公众评说?任由明星公司克扣职工的“血汗钱”?我相信有理走遍天下……
       就这样,胡明峰在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得求助于新闻媒体,希望此文发到网上后,能够引起社会热心人士、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关注,并伸出援手,还法律公平公正!
       关于此案的最终结果,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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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阆中市住建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12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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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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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阆中明星建筑公司与重庆繁星建筑劳务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情况说明

各位网友:
123日,有网友在网络发帖反映阆中明星建筑公司与重庆繁星建筑劳务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情况,称“锦绣新城商住楼1-5#楼项目施工过程中,明星公司私自更改结施图,增加建筑面积22330.32平方米,偷取国家相关费用达千万余元;同时,因不按合同结算,导致拖欠民工‘血汗钱’80余万元。”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网友反映不属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结算造成80多万元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经查,锦绣新城项目由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建筑公司)承包修建。201398日,明星建筑公司与重庆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星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繁星劳务公司承包“锦绣新城”商业及住宅的土建工程劳务。而胡明峰系该项目泥水班组承揽人,并承包辅材、机械等。由于繁星劳务公司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承包的工程项目,明星建筑公司在20153月解除与繁星劳务公司的承包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明星建筑公司与胡明峰协商,同意将泥水班组的未完工程项目继续由胡明峰完善,按繁星劳务公司的合同单价办理结算。工程竣工后明星建筑公司向胡明峰办理了竣工结算,双方均认可并签字。结算总金额为6333333.23元,而明星建筑公司实际支付给胡明峰6653218.00元,按双方的结算价明星建筑公司已超额支付给胡明峰319884.77元,并不存在拖欠人工费。
二、关于更改施工图增加建筑面积的问题
锦绣新城项目商住楼1-5#规划修建面积:58649.99m2,规划验收面积:58725.47m2,施工许可面积:58649.00m2,综合验收竣工面积:58725.47m2,不存在增加22330.32m2面积情况。1号楼夹层增加工程量已与胡明峰办理了决算,以法院判决为准(20161381民初3944号)。除此外均按图纸施工,不存在增加面积及工程量问题。
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关注、支持与监督。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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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两兄弟之争呀,劳务合同纠纷,哎……这种事情建议继续上诉,用司法程序维权,让法律做公正判决!
我们不听一面之词!同时中国焦点新闻是个什么东东网站,一看就是Y的,连备案号都没的……再查也没的这篇爆料,一会9月10讯,一会12月1日讯,楼主自己报道的?想怎样写就怎样写?

四川阆中明星公司违法强吃民工80多万,偷取规费千多万
https://www.mala.cn/thread-15431047-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发表于 2018-12-12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阆中明星建筑公司与重庆繁星建筑劳务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情况说明
各位网友:
123日,有网友在网络发帖反映阆中明星建筑公司与重庆繁星建筑劳务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情况,称“锦绣新城商住楼1-5#楼项目施工过程中,明星公司私自更改结施图,增加建筑面积22330.32平方米,偷取国家相关费用达千万余元;同时,因不按合同结算,导致拖欠民工‘血汗钱’80余万元。”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网友反映不属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结算造成80多万元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经查,锦绣新城项目由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建筑公司)承包修建。201398日,明星建筑公司与重庆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星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繁星劳务公司承包“锦绣新城”商业及住宅的土建工程劳务。而胡明峰系该项目泥水班组承揽人,并承包辅材、机械等。由于繁星劳务公司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承包的工程项目,明星建筑公司在20153月解除与繁星劳务公司的承包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明星建筑公司与胡明峰协商,同意将泥水班组的未完工程项目继续由胡明峰完善,按繁星劳务公司的合同单价办理结算。工程竣工后明星建筑公司向胡明峰办理了竣工结算,双方均认可并签字。结算总金额为6333333.23元,而明星建筑公司实际支付给胡明峰6653218.00元,按双方的结算价明星建筑公司已超额支付给胡明峰319884.77元,并不存在拖欠人工费。
二、关于更改施工图增加建筑面积的问题
锦绣新城项目商住楼1-5#规划修建面积:58649.99m2,规划验收面积:58725.47m2,施工许可面积:58649.00m2,综合验收竣工面积:58725.47m2,不存在增加22330.32m2面积情况。1号楼夹层增加工程量已与胡明峰办理了决算,以法院判决为准(20161381民初3944号)。除此外均按图纸施工,不存在增加面积及工程量问题。
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关注、支持与监督。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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