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讲良心”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您2018年12月4日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留言称:“请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后决定向法院提出抗诉还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是什么?”此留言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后决定向法院提出抗诉还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是什么?二是关于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作一简要回答,供您参考。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后决定向法院提出抗诉还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八)量刑明显不当的;(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后无论决定向法院提出抗诉还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所适用的标准都是同一的,均适用上述规定。但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适用层级不同。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抗诉是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即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通俗称“上级检察机关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再审检察建议是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俗称“同级检察机关监督”。 二是审批程序不同。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认为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可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规定了比提出抗诉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关于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 留言中称:“判决的犯罪在第一次作出判决时就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的问题,由于未阐述犯罪时间、案件基本事实、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间等情况。因此,你所提出的“有罪判决明显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有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人民检察院是应该向人民法院抗诉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问题,无法做出具体判断。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留言中并未明确犯罪的具体日期。 二是确定追诉时效还要以所涉案件基本情况作为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做了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留言中未明确具体案情。 以上答复如果仍不能解疑释惑,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电话,或携申诉书、案件所涉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证据,到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大厅反映情况。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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