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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水源保护,,为什么不摘除此告示牌,给市民一个休闲娱乐场所
如果是饮用水保护水源,这种活动为什么不禁止,是不是涉嫌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有关人员是不是改追责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五)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三)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四)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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