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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元法官赵杨违法枉判,法院包庇欲砥砺执行,错上加错[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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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胥小平,男,现住广元市宝轮镇水井巷17号,18981210025,13808122966。1976年父亲所在供销社无力安置职工住宿,在单位领导同意之下父亲自筹资金拆除原土墙房扩建成四间砖瓦房并居住至今四十二年,属于历史遗留事实房产。父亲身故之前未办理产权证明,身故之时已纳入拆迁红线之内因此无法办理产权,居住期间缴纳过水电费用,从未支付过房租。  2013年外出工作不知道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后来得知已被供销社侵占其理由是其有张大土地证而房屋包含在内,也没有房屋产权证明,并已被拆迁办征收,于是我们到拆迁办查供销社征收档案,并没有看到水井巷17号合法征收手续。那么供销社既没有修建,也没有房屋产权证明,土地证是2001年而建房是1976年间隔25年,怎么就成了供销社的房屋了?而我们重新修建事实符合《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这正是一家人得以居住几十年的依据,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即使无产权也等同于合法建筑。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有长期居住事实,已经是合法的事实房屋。然而因为房屋无证拆迁办及伙同供销社达到其侵占目的,编造出已征收假象刻意制造伪证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腾退居住几十年的四间砖瓦房,可谓无法无天之极,而更荒谬的是审判法官也参与其中合力促成巧取豪夺、强行霸占的目的。

  原告(拆迁办、供销社)强行霸占依据:
其一、水井巷17号并未合法征收,庭审至今都没有看到已征收手续(有政府部门发声的拜托请拿出合法手续自证);
其二、2001年办理的大土地证(2362平米)与我们的房屋面积不符(196平米),原告没有房屋产权证明,在否其中原告方并未拿出合法依据证实;
其三、广利州3931号一审判决书第六页下段陈诉我们聘请人工修建并居住的事实认可,但是否我们所有没有依据,而原告供销社却提供了房租单据,证实居住交过房租,那么修建行为系职务建房,因为自己修的不会交房租,就此看似十分合理,但是房租单据依据何来?是否真实,租金金额多少?单据是否就是水井巷17号房租?法官并未质证,我们对此的质疑、否决法官却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那么我们来看看这张单据的真实性,首先此单据系2004年且仅此一张?居住并收租四十年的单据只此一张是否真实、合理?而且父亲名字也写错,那么原告供销社没有水井巷17号归属的房权证明,没有租房合同怎么证实就是水井巷17号的租金单,只能说明系法官特意臆想推断而成;
其四、租金单面额为42元,据供销社内部做的报表在2009年之前租户缴纳租金的标准是每平米/1元,即(42元=42平米),假设交过42平米房租,那么职务建房也只能代表42平米所属,其余面积自然不是其所有,这是居民大妈都能做出的推断,为什么法官却判决腾退所有的四间房其依据何来? 只有一个理由那是他唯一目的就是要偏袒原告方,达到其枉法裁判的目的。

   广元市一、二审两级法院法官请问几位是缺乏专业性还是缺乏职业操守,下次庭审千万记得带上良心也好,在二审时法官直接沿用一审推理捡来就判,还添油加醋的描述长期居住长期缴纳房租的事实,以此推理是职务建房,房屋附着在其土地证范围内就是其所有,证据何在,请问长期缴纳是不是仅一张单据可以概括整个四十几年的租金?凭什么证实四十年收一次租金的事实?更荒谬的是法官认为房屋附着在土地证内就是其所有依据何在,仅靠原告指鹿为马的说法并没有实据,你不修不建难道是它自己长上去的吗?先建房25年后你才办土地证,2001年时房地产政策法律已经相应俱全,那么是你的为什么不办房屋产权证明?庭审时法官询问过原告:房屋是哪年修建的?原告:不知道。法官大人,请问是你的孩子你会不知道哪年出生的吗?看到这里卖菜的大妈都会笑。。
综上,原告并没有水井巷17号已征收依据,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没有合法真实的证据证实租金系水井巷17号依据,没有土地证附属物(房屋)所属依据,没有修建证明,法官却能够囫囵吞枣的判其所有,真的是屈才了,如此精明强干之人该提拔去收复钓鱼岛岂不是妥妥的,何苦来残害老百姓。

   写至此都无法表达被一众人等合法欺辱的愤愤之情,真是百感交集,接下来会面临“合法”的强制拆迁,希望有识之士、正义的媒体工作者们来采访、了解,面对贪赃枉法的裁判执行我们不会姑息养奸!借此要求执行局执行中出示判决书的真实证据,令被执行人服判以证实执行的庄严性及公开公正的合法性。相对于执行者执行判决书而言被执行人要求的证据才是坚如磐石百年不变,而虚假的判决书明天或后天就可能被推翻,从封建社会到如今杀人不过头点地,但也要深究人证、物证的齐全。执行者们判决书不是贪赃枉法者的遮羞布,执行局不能为枉法裁判者保驾护航,不应造成执行错误冤案为贪赃枉法者买单,继而造成国家纳税人及被执行人的损失,广元市两院人士请维护好法律公正严明的最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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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利州区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6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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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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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胥小平你好:你反映原告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诉被告胥小平、崔虹,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区供销社合作联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公开审理作出(2015)广利州民初字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胥小平、崔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西路水井巷17号房屋4间。你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川08民终746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你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川民申1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胥小平、崔虹的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已充分使用了法律赋予你的诉讼权利,请你自觉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得在网络上使用不当语言混淆视听。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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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3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0-2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查查,关系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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