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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438|评论: 27

[群众呼声] 讨论广安贴文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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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给广安行政违章贴文被沉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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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优秀网友 2021年优秀网友 2020年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8-7-16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见了很正常的。首先,你的情况广安所有的网民都清楚,你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法制就是法制。我相信广安市卫计委是懂得依法办事的,倘若广安市计生局不依法办事已经根本就轮不到你发帖呼吁,早就由我们出面为你发声了,明白吗?我们不会允许也看不惯任何单位不讲法治,我很同情你的遭遇但法不容情。本坛不可能让你同一内容的帖占据了整个版面,明白吗?广安论坛上一定让百姓说话,任何时候我们都允许网民理性表达诉求。如果你真的有冤屈我早站出来为你说话了而根本就不需要你不断发帖和提醒,近两年来,我们能体会你的艰辛但是我们不相信市卫计委不依法办事,说得不好听点他们也不敢不依法办事,其间,关于你的事情,我们不可能孰视无睹,我也问过了知情人士,他们都能依法办事,你的事情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啊,这就是现实。还有一点,钱又不是他们出他们和你无冤无仇为什么要为难你?这没理由。另外,在前面的几个帖中你提到过有人要让你喝茶,我想这纯粹是你的癔想,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向你保证没有任何单位敢给你小鞋或让你喝茶,我们决不让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随随便便请网友喝茶,一定为你讨回公道,如果你被关两天,出来后你就发帖写出你的两天遭遇,如果被关一个星期出来后就写出并曝光被关的一个星期所有的细节,我们一定力挺你。保护网民言论自由是我们的责任,你应当看到广安法治的进步。所以,更多的时候希望你能从自身找原因,如果你不服你可以走法律程序去依法起诉他们而不是每天在这里发帖。我要告诉你的有两点:一,我真的很同情你的遭遇,但你要明白,网络不是万能的。二、一个人一辈子很累是因为他对某些事太过执著所以不会快乐地生活。
      游思华网友:这些年来,麻辣网友没有不认识你的,希望你能振作起来,除了当医生这条路还有其他的路。倘若你遭遇了除此之外的其他的不幸请发帖表达诉求,相信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敢欺负你,不管是官方还是社会上,这个世界一定有公平正义,我们一定会为你讨回公道,如果我们做不到这点就不配当这个版主,广安论坛版主团队从来就不畏强权,这些年来还没有感觉到怕过或来自官方的任何压力,而且是我感觉到广安官方对我们麻辣网民很宽容大度海纳百川,才有了今天的广安论坛,请放心,我们从来就不相信某些神话,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也要去摸。所以,希望你能体会并理解。市卫计局我一个人不熟,我不怕他们也不可能为他们说话,你我也不认识,所以我不站队,请相信我们。论坛上没必要多发相同内容的帖子,多了我们会清理版面,你的所有的帖子我们将视情况对你所发帖子作移动处理仅保留你的一个帖子,请你理解。祝你放下包袱愉快生活,人的一生切不可太执着!那样真的不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8-7-16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回答?

发表于 2018-7-16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敢揭大爷短?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是清理重复内容版面…,所有当然!不过四川广安…行政是否属实(政策、法规等)处理我之事件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其作为是否按照党的政策、党纪作风等为贫农(小老百姓)所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我事件之经历细则,是我虚伪吗???

发表于 2018-7-17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论坛里,你可以说国家不行,但不能说当地政府不好,就这么个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回答您们的质疑辨识又被删?
您发表回复未通过审核,现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回答之贴还是贴不上去???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样弄死我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受玩弄:柳支拆尽、花飞尽…;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世道!
吾遭劫数?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广安:“吾劫数几何”?
还是无期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我事件所对的相关行政谁来回应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b广安论坛上一定让百姓说话,任何时候我们都允许网民理性表达诉求。如果你真的有冤屈我早站出来为你说话了而根本就不需要你不断发帖和提醒,近两年来,我们能体会你的艰辛但是我们不相信市卫计委不依法办事,说得不好听点他们也不敢不依法办事,”之论点是否在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是什么?《行政许可法》是什么??《信访条例》又是什么???党的法规、民的公平、正义!难道视而弃置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游思华:
      您好,您反映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问题由广安市广安区群众工作局转我局调查处理,现我局调查处理如下:
      经查:您于1981年取得广安县化龙公社石嘴大队合作卫生站工作资格,但实际上一直在广安县广罗公社鱼关大队行医,您干2006年外出打工至今再没有在广安境内任何一个村卫生站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您目前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三)项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应注销执业注册、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乡村医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等规定和您目前又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际惰况,您目前即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法定条件,也不具备重新进入村卫生站工作的法定条件。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4月7日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局对我调查处理通知书合法?从表面上看是何法,而且是违背了国家政策之规定之法定条件。

     符合原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等319号,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按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务人员(俗称老人)可以直接予以医师资格认定,并给办理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俗称老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各省……69条之规定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证》。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1003)316号等文件之规定认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
      
       2014]159号文件工作明确要求:1、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是务必要将政策宣传、传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做到不遗漏一人;二是要精心组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报名申请;三是要确保稳定,政策解释要严肃统一,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2、严格政策。各单位要按照政策界限,认真审查每个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件,严格实行审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实行“三审查”、“三公示”.3、严肃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以外乱开口子,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条例》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促进了信访事项处理效率的提高。  其三,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制度。《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这些明确时限的设定,为信访事项的及时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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