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正在形成 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国家监察体系改革真正进入深水区。我们必须有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发挥国家监察体制的优势,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作出 新的贡献。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一体制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关键地位:一是集中统一。在监察职能上,全面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无论身份上是公务员还是参公管理人员,无论权力来源是法律授权还是国家机关委托,无论公办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还是基层群众组织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要纳入监察对象。在监察内容上,不仅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也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二是权威高效。在领导体制上,一方面,监察委员会在党委直接领导下,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另一方面,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在机构设置上,国家监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监察机关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列,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在监察手段上,可以依不同职责、不同对象、不同情形,按相应程序分别采取不同种类的调查措施。在处置层次上,对于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单位,提出不同种类的处分决定、建议等。三是标本兼治。既重视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又重视对其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不仅要积极有效惩治腐败,还要注重总结经验、发现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