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法为监督调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察法为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物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人员、公办科教文卫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的法律保障。 监察法把所有公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斗争的统一领导,通过补齐行政监察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监察法全面填补了国家监督的空白。长期以来,党的治理依据党章、党规、党纪,达到管党、治党和建党的目的;国家的治理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达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目的。但党内监督只针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只针对机关工作人员,使得个别领域存在监督不到位、留有监督空白或死角。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道路,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反腐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