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维登司法腐败,与建筑商黄芝武官商勾结,徇私枉法,违法违纪,明明是《租赁合同》关系,王维登徇私枉法判定是《买卖合同》关系。冤!冤!冤!
2009年5月10日,苏廷义与黄芝武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并于当日交付黄芝武使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并做出南(2014)南民初字2473号民事判决书,苏廷义胜诉。南部县人民法院又以(2016)川1321民初字754号判决书,苏廷义胜诉。
但在南充中院二审中,法官王维登官商勾结司法腐败有违法违纪行为。
具体如下:1,王维登在二审时不以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73号裁决书和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2016)川1321民初字754号判决书为基础,对已查明的事实的判决书不予认定。
2,按照法律规定二审对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成员到场开庭审理,但合议庭成员及其他审判员均未到场参加审理,只有王维登一人到场审理并代表了其他审判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审理结束后,看过判决书,苏廷义才知道还有程鹰及陈红卫两名审判员应到场审理,而实际此二人并未到场,参与审理此案。
3,当事人苏廷义于2017年9月16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王维登回避,但未法院未做口头或书面答复。此行为违反了民诉法。
4.二审法官王维登认定:2009年8月5日黄芝武.黄拥军父子向苏廷义银行卡存入的50000元的证据,没有庭审质证,是伪造的。二审卷宗里没有这份质证的证据,是法官王维登编造证据,是王的违法行为。
5.二审法官王维登在二审判决中认定“2016年8月提出诉讼长达6年的时间里,苏廷义未主张欠付租金,不合理”王此认定是不尊重事实,且受贿行为的表现,是错误的。事实上苏廷义于2014年6月11日就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王所谓的2016年8月苏廷义才主张权利。在二审判决中,王维登故意将苏廷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推后两年。(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2473号判决书已证明苏廷义主张权利时间是2014年6月11日)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该实事求是是庄严的、权威的、公平公正的。但变成了王维登徇私枉法的工具。
上述事实,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维登与建筑商黄芝武官商勾结,司法腐败。苏廷义要上访到北京,直到还苏廷义一个公道为止。
下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租赁合同以及向法院提交让王维登回避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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