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7年8月29日巴中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17日,巴中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护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同时施行。两部条例的出台是巴中市立法史上的大事、盛事,也是巴中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地方科学立法的切实体现。目前,巴中市已经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了地方首部实体性法规《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共五章五十四条。条例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一方面注重加强红军文物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注重促进红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重点强化了“保”和“用”的制度设计。在“保”的方面,强调了红军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立及支出,明确了红军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细化了红军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以及红军文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保护等内容。在“用”方面,对红军文物利用原则、红军文物价值开发、红色文化宣传等进行了规定,目的就是促进红军文物“活起来”、“讲故事”,既推动发挥红军文物的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又推动红军文物与旅游开发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针对巴中市城市交通状况,把“以人为本、基础先行、科学组织、综合治理,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贯穿立法全过程。整个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通行条件、通行规定、综合治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其中:“通行条件”主要是解决影响交通秩序的基础设施问题,重点强调了基础设施建设“六同时制度”、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微循环交通理念,并对减少城市道路开挖、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设置公交专用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空间等进行了规定;“通行规定”主要针对城市道路实际情况,对车辆、行人需要遵守的交通规则,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和细化规定;“综合治理”主要是规定了运用多种方式、综合施策解决交通秩序突出问题,包括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推广智能管理、临时交通管制、公益宣传和协助义务、建立交通出行领域信用系统、违法信息和违法率公布、发挥公众作用、明确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职责定位等内容;“法律责任”部分,坚持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予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但不够具体的,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细化,上位法无规定的,按照危害程度、区别情节后果、坚持责任与行为相当,规定了私设私占停车泊位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