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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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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起施行】
11月2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法规--《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适用范围方面,《条例》明确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已规划而未建设的城乡接合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了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影响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方面,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等行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同时对早市、夜市、摊点、大型活动以及各类施工工程等易产生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条例》明确,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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