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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中国司法在绵阳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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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  助
一桩司法腐败案上访9年无人问津。请求我们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当官做老爷、对人民麻木不仁。面对事实不怕担当、敢于回应、不忘初心、以德为政。
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这究竟是司法腐败个案、还是社会问题?我们并不缺少好的法律,只是没有好的法官。
一起非常简单的民事侵权案,当事人从案外人→起诉人→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抗诉人,五个司法环境层层枉法、一坏一路,从凡人被逼成罪人。为主张公正,历经9年上方,去过北京,求助过政府相关的各个部门,并给这些部门写过几百封的投诉控告信,对法官的违法事实无任何一个部门敢进行澄清、证实、回应,行程几万里,住了三次医院。几年来花光家里的全部。求助司法、政府是无望了,只好求助于百姓的声音、媒体的监督,对当今人民法院法官倒行逆施、王法自大的行径口诛笔伐,认识到当今社会司法腐败普遍、严峻,看看这些领导们、法官们都干了些什么?官官相护互相推诿,丧尽天良是事实,是谁在破坏了社会秩序?
人间正道太沧桑
案外人   用事实说话
2004年当事人在绵阳市租得绵阳商贸公司已闲置多年的一块土地35亩,租期十七年,后投入巨资三百多万修建了大型种养殖场。2008年该公司想把该土地转让给绵阳华夏房地产公司,由于绵阳商贸公司早在1999年已被绵阳工商局注销,不能进入市场,于是两公司勾结绵阳市游仙法院法官邓晓琳执行局法官杨俊制造了一起假的经济纠纷案,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外人的赔偿。游仙区法院为虎作伥将土地及案外人的地面资产一并抵偿给了华夏房地产公司。绵阳市游仙法院执行局法官杨俊不顾及案外人的权利,并将案外人的资产查封扣押后,在案外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游仙法院的默许下将我公司的部分地面资产进行了偷拆。事件发生后游仙法院不但不承认错误,副院长张小波还多次在调解会上强词夺理:“强奸可以、但请不要用钢棒”的言辞包庇开发商侮辱案外人。
起诉人
当事人将侵权人绵阳商贸公司和绵阳华夏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游仙区人民法院,要求审理法院对我公司被毁资产进行司法鉴定,于是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我公司的地面资产进行了多次勘验、登记、保全等工作。就在审理工作的紧张进行时,由于开发商的巨大实力,二被告为了到达他们决不能评估的目的,并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的干预下,后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玲审理,审理中涪城区法院法官李玲驳回了当事人的评估鉴定请求,在莫亚林院长的安排下涪城区法院副院长包建锐的指使下,为了把侵权人的赔偿降到最低,没有判决依据怎么办?涪城区法院审判长李玲公然与被告人商议赔偿标的后,荒唐的把涪城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已经认定为已作废的协议价款用做判决标的,使投资人几百万元的资产瞬间判为乌有,简直就是荒唐至极。在拿到判决书时审判长李玲亲口给我说:我也没办法,不服你可以上诉嘛。
上诉人
起诉人不服,将判决上诉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审理法院依法依据游仙区法院对我公司被毁的地面资产勘验、登记、保全的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审理法官张宗文对我说:“算了,你找我也没有用,我劝你把诉撤了,还可以退你一半上诉费,涪城法院的判决本来就是中院领导的意思”。原来如此,天理何在?既然是领导的意思那就找领导,从此后我就天天去找院长莫亚林、副院长刘宁、庭长罗苑媛,再三请求法院对我公司被毁资产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后通过熟人关系去求它们。为了得到主审法官张宗文理解和支持,代理人出主意还专门约见了张宗文并送了一万元钱请他帮忙主张评估,另一方面又找人请院长莫亚林吃娃娃鱼喝高档酒,希望法院能公平公正。功夫不负有心人,真是熟人才办事。于是法院就安排了绵阳(四川三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评估。但是三天后该会计师事务所退回了中院的评估委托,理由是“资料不齐,无法评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告知申请人,很快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维持原判的理由也认为:评估机构无法评估。判决生效后上诉人调查到,四川三正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没有房地产评估资格才是它们“无法评估”的真实原因,法院的安排居心叵测,目的就是想让评估机构认为“无法评估”找到口实,千方百计阻挠评估鉴定,后了解才知,开发商为逃避鉴定,托朋友给莫亚林打招呼要求“关照”。
再审申请人
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信任,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理由:依据《民诉法》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理由:判决后申请人调查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无鉴定资格的(四川三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并采信了该鉴定机构认为“无法评估”的事实违法。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理由: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将法院已经认定为已作废的协议价款用做判决标的违法。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理由:…………………………………………………………………………….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理由:一、二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又认为侵权人的行为是“情势变更”所致,前后矛盾。
多次明显违背了当事双方《协议》约定(犹如南海仲裁案),采信了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将法院已经认定为已作废的协议价款用做判决标的本身就是错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先是由民二庭法官张阳负责审查,由于张阳法官“不听话”,执意要事实求是,就在通知绵阳中院调圈时被突然换掉,后由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唐明接审。这位法官倒是言听计从,直接串改了申请人的申请主张,在裁定书中称:“经审查,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减掉了两项增加了一项主张。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后来在铁路法院的接待厅唐明亲口对我讲:案件虽然是我审查的,但最终的裁定结果是高院领导他们决定的,像我们这样的基层法院肯定要珍重上级法院的意思。这就是天理、这就是王道。
抗诉人
没办法!天要害人草都不生。被他们一步步逼近了死路。
控告人在控告书中控告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顾万彬藐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不作为。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2月10日对控告人的书面回复是在撒谎、文过饰非、是官商勾结的结果。司法机关都敢是无忌惮、不尊重事实、证据,是对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然践踏,太可怕了。当然:自己犯的错误自己怎么会主动去纠正,纠正了就有人要承担责任。
因此!强烈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明察,依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十一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受理、立案工作的督查指导,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控告、申诉的受理、立案存在错误的,应当指导或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对群众反映的受理难、立案难、申诉难等突出问题,采取案件评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搪塞控告人、申诉人,不依法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甚至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强烈要求绵阳市检察院对抗诉申请人提出的抗诉事实要求精准答复,避免它们敷衍搪塞:  
1、绵阳市中院在审理时是否委托过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过鉴定?  2、绵阳市中院在审理时是否有违背当事人有效的《土地租用协议》约定?
3、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信处长顾万彬严是否讲过“我们不懂评估资格这方面的东西,我们检查机关也没得这个职权请专家来认定评估机构是否有鉴定资格,无法帮你抗诉”等严重不作为的言辞?
    事   实:
    1、 由开发商(绵阳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意导致的一桩侵权案件致使控告人一夜间损失几百万。后控告人(成功兔业)将开发商起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对成功兔业已损失的资产进行鉴定评估,但开发商与审理法院院长莫亚林与勾结,法院故意委托无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判决生效后的2011年10月24日鉴定机构向法院承认“不具备鉴定资质”(该证据在法院10月24日的问询笔录第二页)。法院违反了四川省住建厅[2011]8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2013年8月控告人依据《民诉法》第209条、第200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于莫亚林在任中院院长前是绵阳检察院检察长,在绵阳司法界一手遮天(后因涉黑“刘汉”问题被免职)。检察官顾万彬从不听取抗诉人的证据、事实,也不说明理由不予抗诉,只在口头上称:“我们不懂评估资格这方面的东西,我们检查机关也没得这个职权请专家来认定评估机构是否有鉴定资格,无法帮你抗诉”等言辞,严重违背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更违反了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审理法院严重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依据当事人双方《土地租用协议》第十条约定:“甲方需要终止土地租用关系时应对乙方的地面资产按当时的评估价值全额赔偿”(该证据在法院)。审理法院故意委托无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违反了四川省住建厅[2011]8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顾万彬违反检查职责、严重不作为违反了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应予抗诉的规定。
    同时第九十一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致!
求助人对以上反应事实有大量的文字和图片证据,若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求助人电话:18781600786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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