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唐海波,男,住:成都市 电话:13909078780。
被控告人:李卫东,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控告请求:
1、对其违背客观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予以追责,倘若其涉嫌构成犯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请求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给控告人受理告知书。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对(2017)川13民终826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背客观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相关违法事实控告如下:
一、被控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被控告人在(2017)川13民终8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9行认定【涉案食品基于文字、图案、色彩、色差等外观显示,应当认定该产品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案涉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而橄榄油的市场价值和营养作用均高于芥花籽油,可以认定是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消费者在购买时对橄榄油成分含量的多少无法准确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断,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判决书第六页第十行和十一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销售者‘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非专业技术人员,没有专业的鉴别能力,应认定其对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
在控告人与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庭审期间,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乐玛客)作为专业的大型超市,应当和必须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下文三点详细说明)“乐玛客”明知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其在利益的驱使下,对其法律责任置若罔闻,仍然公开销售违法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被控告人未按此条款判决控告人提出的案由、诉讼请求的事实,控告人提出案涉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销售者乐玛客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出事实认定。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被控告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3]28号文件《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被控告人在(2017)川13民终826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八行认定“控告人明知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进行购买,其在短时间内多地大量购进,超出一般生活所需,其可能期待获取赔偿,并以此取得利益,其目的具有一定发不正当性。”以此为理由驳回控告人的提出的案由、诉讼请求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3]28号文件《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控告人未按此条款判决控告人提出的案由、诉讼请求的事实。
在此司法解释里,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是“购买者”的概念,权利主体为“购买者”,而非“消费者”,“购买者”主张权利,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购买者”的身份因素对抗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因此,只要是“购买者”,就有权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购买者”,而没有使用“消费者”一词,这是司法的进步,它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换言之,没有必要讨论消费者的问题,只要证明自己是购买者就可以以此实现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执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什么是"可能期待赔偿,并以此取得利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赔偿制度设立过程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来之不易。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就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不敢、不能、不想售假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教育社会公众的四大社会功能,是惩恶扬善、鼓励诚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
三、被控告人枉法裁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在判决书第六页第十行和十一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销售者‘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非专业技术人员,没有专业的鉴别能力,应认定其对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被控告人以此为理由驳回控告人的提出的案由、诉讼请求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要求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六十三条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第4.1条 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食品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经营者应当明确知道涉案食品是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销售者乐玛客作为专业的大型超市,明知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其在利益的驱使下,对其法律责任置若罔闻,仍然公开销售违法食品。在控告人与销售者乐玛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庭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销售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控告人与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书第五页最后一行),且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判决书第五页 倒数第五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3]28号文件《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退一赔十。而被控告人仅仅以“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非专业技术人员,没有专业的鉴别能力,应认定其对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被控告人以此为理由驳回控告人的提出的案由、诉讼请求的事实。
综上所述,控告人买到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违法商品。在“(2017)川13民终826号”一案中,被控告人充斥着非法律的傲慢与偏见,其判决书中违背法律事实枉法裁判,逻辑混乱、颠倒是非、漏洞百出,目的就是想给违法生产销售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用意何在,值得深思!可以认定被控告人滥用法律,充当违法销售企业的保护伞,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顾,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控告人从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原则出发。在党中央提出严惩违法办案、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的严峻形势下,被控告人竟敢顶风违纪、违法给控告人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失。另,为查清控告人控告的事实,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调取原审同步视频影像及卷宗材料,还控告人以公平,并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对被控告人故意违背事实及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予以追责。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愿意为此次控告行为承担由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中共南充市纪律监察委员会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唐海波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