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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床垫 阆中一商家被罚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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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4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阆中某床垫加工部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床垫行为罚款6万元。

1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市场检查时,无意中听到“工业园区有人生产销售香港床垫”消息。线索证实后,执法人员经过数天暗访、跟踪、布控,发现工业园区某纸箱厂内经常有小件快运车往外运输成品床垫,却未发现有从外面往厂内运输成品床垫车辆,遂确定涉案商家就在该纸箱厂内。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某床垫加工部设在纸箱厂简易房内。厂房右侧堆放有加工床垫用弹簧材料、棕板、海绵泡沫布料等原材料。厂房左侧,两名男工、4名女工正摆弄床布、加工床垫。大门旁床垫包装操作台上,摆放着香港某公司“奥迪斯”床饰布标、以及“奥迪斯”、“顺馨”等床垫合格证180张。临时库房内存放着该床垫加工部生产的成品“奥迪斯”、“顺馨”等床垫200床,而成品床垫布标、合格证上均未标注该床垫加工部的厂名厂址,执法人员遂依法查扣该批床垫,并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当事人王某系本地人。2015年4月,王某租用阆中市某纸箱厂场地办起床垫加工部,自产自销床垫。2016年1月,王某凭借与新都某床垫厂等厂家签订的加盟协议,生产、销售成品床垫。王某为了提高产品身价方便销售,故意不在成品床垫上标注本加工部生产地址,让消费者误认为是香港、新都等公司的产品。王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构成了伪造产地的违法事实,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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