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关系或者人情世故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按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的论述,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以“血缘与地缘”模式形成的,熟人社会的治理是一种基于儒家礼、仁学说的自治,核心是按血缘划分不同的人群圈子,靠一定的道德规范运行。中国的熟人社会具有不断复制和扩张性,人情网络也是如此。于是在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所有网络秩序靠基于人伦的道德来维持。传统的人情社会在进入现代化法治的视野中便会暴露出不少缺陷,如传统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因为人情在内而界限不清;触犯法律的主体因为与“我”的关系而亲疏有别。在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就会遭遇突破人伦界限的问题。这就不难理解在我们渊源流传的故事中,“大义灭亲”往往会被视作惊世骇俗之举,因为这正是人情社会中最悖逆的举动。 对于日常“人情”,社会学家们早有论述,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看法:第一,人情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人情是人们情感范畴中的一部分,在不同关系中人情所包含的情感程度也有所差别。第二,人情是人与人之间用来馈赠对方的一种资源。作为资源的人情通常以宴请、礼物等方式来呈现的,接受他人的礼物,便是欠了他人的“人情”,所以就要加重礼物回礼,使对方欠自己一笔“人情”。第三,人情是一套社会规范和道德义务。要求个体通过拜访、礼物、宴请等方式与关系网络中的其他个体维持关系,如果说某人“不懂人情”或“不近人情”,其实就是说“他不知道如何与他人维持关系”。 在人情社会中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既不能忽视传统把单个的人视为独立个体,亦不能被传统的罗网所束缚导致施展不开拳脚。应该掌握人情社会的活动法则,熟悉熟人社会的存在方式才能做到“师夷长技以制夷”。 首先,识破目的性“人情”。在日常工作中,行贿者会想尽一切办法和途径给予礼物,试图使相关人员欠着“人情”。从行为上看,行贿者的给予行为是基于理性算计的策略,从目的上看,最终是为了通过相关人员掌握的权力而谋取利益。但行贿者在给予贿赂时通常并不会表达出自己的工具性目的,而是采取将贿赂掩饰为礼物策略,将这一贿赂给予的过程和结果“转变”成为日常人情往来的过程和结果。借助对人情社会的了解与认知,相关人员便能更好的防腐拒变,将这一目的性“人情”在目的尚未达到时便给予终止。 其次,杜绝关系性“人情”。以差序格局为基础的中国社会关系对于越是亲密或关系特殊的“自己人”越是负有回报的义务,如果不实践这种回报的义务就会被视为“没人情”的表现。行贿者有时会选择以拉近关系的人情活动而不是直接给予物件的行为,而这一过程仅仅是维持和发展了双方的私人关系,以便将来在需要时以关系亲密的“人情”借口提出请托事项。这一关系的建立是以人情为媒介的,因而回报的义务是蕴含在人情之中的,使得相关人员在接受人情的同时也有了回报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回报的义务便会始终承受着心理上的压力。诸多腐败行为的发生就可以看成是相关人员舍弃法律规范而遵循人情规范的行为,为自以为的“熟人”办事而产生的后果。 第三,改善传统化“人情”。腐败行为通过建立和维持私人关系,并将实现个人利益纳入到双方关系中。行贿者“给予人情”的行为是为了建立和维持与相关人员之间的私人关系,并最终凭借这一私人关系而获得利益。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一是应该提高认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界限分明,属于私人领域的人情给予应该通过私人领域的人情予以回报,决不能将公共领域的权力作为一种人情表达方式而回报对方。另外,在制度建设方面,规范作用由于人情的介入和融合,容易导致“制度管人”大打折扣,这正是期望通过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以解决腐败问题,但腐败行为却依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遏制和解决的根源,只有从改变文化传统和社会习性,通过国家力量推动的制度建设,才能彻底改变人情社会中腐败模式。 资中县蚕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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