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宋书记,市人大主任,世界委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长,市公安局局长:
请求市各级领导折程南充市中院蓬安县纪委公,检,法回答,整我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符合刑事案件的要件:请求在网上回答。
请示人周新智。蓬安县原河舒国土所没有任何编制人事局不认可的国土所长,身份证号:5129261960xxxx4019.
一:事由:2011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天然气公司土石方工程,当时天然气公司老总答应给原大贪官袁凌做,后没给她做,她知道后大发雷霆,把天然气公司老总怒吼一顿,马上派纪委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把我抓去关47天,白天晚上不让睡觉,2个小时换一班人强行要我承认,不是事实的东西。对所有问的材料非要领导满意才行,自己解说的任何事情都不行,开县常委会来逮捕我,在纪委把我关47天,简直像原始社会的人了,在审讯室把他们编好的材料叫我念,把像录了,叫广播电视台连续播放。
二:2012年7月1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蓬安县检察院批准被公安局执行逮捕。检察院又以滥用职权罪逮捕,后有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提起诉讼,法院判我关多久判多久有期徒刑7个月。滥用职权有罪免处,为此现提几个问题给于回签。
请问蓬安县纪委你们听命于领导指令,严重违背法律,人权,你们把共产党的基本东西全部玷污了,有这样做的吗?
一问:1,请问蓬安县公安局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国土局先有调查依据是你们直管,请出示法律依据,
2,非法占用农用地,地点证据,图纸,笔录,面积,占用上面修房子,还是什么请出示图片依据,国土局的证据在哪里?从不出示是为什么?
3,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我的朋友袁明才,龙林云也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刑拘40多天,把人放了,到现在几年了不作任何答复,请问为什么?
4,省上对下面每个乡镇国土所都印发有图纸,图标,农用地,基本农田,城镇建设用地,图纸上一清二楚。
二:第二问:滥用职权罪
1,事由:2016年国土局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修河舒国土所办公楼,国土局拨11万元叫所里代表国土局征地6.5亩,占用的是河舒镇国家批准的小城镇土地300亩的指标征地后我去找国土局领导办手续,他们说不修了,叫所里吧11万元退回去,财会上也多次要,我就去找当时的局领导,我说你们又不修,又要钱,所里哪有钱退回。局领导当时说去吧地处理了,因我和所里是无权卖地,小城镇土地只有河舒镇才有权处理,我就找河舒领导说明情况后,他们说要收钱,由你们代收,把款转入镇财政所账户,当时我们代收了9户人。总共代收58万元,交镇上9万元,国土局11万元。国土局收出让金16万多元。生产队土地款青苗等费用10多万,在生产队征地,生活费,社员代表工资近5万元,合计支出58万元。
2,所有这9户买地的人是河舒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是镇长签的字上报的国土局审批,我在上面没答一个字,请问蓬安县检察院,我滥用职权罪在哪里?
3,检查指控我把出让时间提前,业主享受了不应当享受的小城镇优惠政策,只交土地评估价的25%,使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20余万元。
请问:时间提前出让合同我签的字吗?20余万元是什么意思?少收25%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依据在哪里?该宗地根据省,市,文件不但没有少收,而且比到河舒同年和往年的地价多收了50%(有文件依据),评估是国土局在评估收费是国土局在收,就是多收少收是我管的吗?请问我用的什么职权?
三:第三问:请问蓬安县法院,检察院
1,滥用职权是诉我土地少收出让金,法院判有罪免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22日施行,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二),(三)基本农田十亩以上:耕地三十亩以上的,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用地,占有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况的。
2,请问:法院,检察院你们用的什么法律依据指控我滥用职权,判我有罪:损失20余万元?你们诉讼,判决书从没说一句法律依据。
3,在发回重审时我在庭上拿出最高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而且公诉人当庭说我们没看见,退一万步我滥用职权也达不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标准,凭什么逮捕?凭什么判我有罪?请回答。
4,适用蓬安县法院(2014)蓬刑再字第1号,我滥用职权罪的依据也是错误的,适用的司法解释应该是2000年6月16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你们完全是在玷污法律。滥用法律,你们才是真正的滥用职权。
四。非法倒卖徒弟使用权证
1,事由:2011年上午陈海湖一宗市场的商住出让用地,600平方米,(属第二次装让)我先付了陈海湖28万元,你们找的污点证人,从开始纪委,公,检,法。我多次说我从不认识雷金灿,叫查通话记录,银行监控,你们硬要把雷金灿拿来作伪证,这宗地从开始到最后都是公安干警李跃林,刘贵生谈的。有梁英笔录。刑法二百二十分条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证。首先是必须违反土地管理法才能得到上犯罪。
2,请问:公,检,法该宗地违反的徒弟管理法的哪一条?我提出多次,你们即不回答判决书上也不写出,为什么?判决书上说符合非法倒卖土地的适用权罪的特征和相关法律,法规,请问有这样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吗?也有这个特征什么样的特征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什么样的法律是相关法律,相关的哪一条或几条判决书上必须明确为什么没有?
3,请问什么叫非法该宗地没有过户给我就叫非法?该宗地是缴清了出让经办了土地使用证属二级市场国家许可流通的包括<土地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国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是许可转让的,就是没有过户在我头上,一宗国家法律,法规,准许转让的土地怎么叫非法?我查阅了中国法网全国所有案例像这种情况被定为犯罪的俺咧绝无仅有。
4,证据:请问法院雷金灿当天取了2万元,我当天存了2万元,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说我说不清楚,我并没说没收他2万,他在什么地方给的,怎么给的有什么证据,证明他给了我2万现金,在法庭上我多次提出我和他面都没见一个电话都没打,我又没死是烧的阴币吗?而且经查证,当天2万元是他父亲在罗家农行做四次取的,又与我有什么关系。请问民事有没有法院,敢判何况刑事?只有蓬安法院南充中院才敢、
最早的笔录说和我他签了合同的等等,发回重审补充又说我搞忘了,我是找刘贵生代签的等等,还有40万收条不见了,把前面所有的笔录全部否定,这种证人证言请问,公,检,法有没有法用来做证据请答复?专款三人我在内都说的是通过银行转款,经公安查的和我查的和我对应银行都合得起,请问其他的款无根无据是怎么认定的?刑事案件必须要有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口头证言用 来定罪量刑全国可能没那个法院敢这样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我提供的原始证据为什么多次不提不采纳?公安局在河舒镇花园村二组也就是买地的生产队,会计唐先清的笔录判决书上有证明,我在打岩时交了6万元给生产队,我也多次提出就是买程海湖这宗地开发挖山付的款的支出收据,我打岩付的10多万元虽无法证明,但哪个都知道,打了50多米高下来他们的口头污证为什么要作为证据请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回答。
五,这宗地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号,连纪律处分都够不上。
六,中院二审因证据有问题中院又叫市检查院补充证据,市检查院通知中院无证据补充。
请问市中院没有证据补充请问为什么还要维持原判?依据在哪里?
七,我这案件补充了五次证据,都是言辩证据,而且前后矛盾,后面的又把前面的推翻。
请问,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你们在办案这种证据能定罪量刑吗?请答复?
八。综上所诉:1,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秩序违法:2,适用法律严重错误。3,证据严重不足。4,,所谓证人只有40万收条就是假的。收条我是给李跃林的,他根本不敢拿出来。他们所谓拿出的收条,我收的谁的钱。没有名字,更说不清这收条的钱是怎么收的?时间也是错的,我从没那种写法。
九,特请求上级各位领导给予纠正我的审假错误。还我清白。
请求人:周新智
手机:1868173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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