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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宁夏法院首次采信微信记录审案 电子信息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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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在宁夏首次采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驳回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
王某和路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20日12时30分许,路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王某起诉路某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8万余元。
审理中,路某抗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王某2016年才主张权利,本案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路某的抗辩,王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路某认为无法确定微信聊天对方是其本人,对此不予认可。法官当庭让王某给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发送消息,确认聊天记录中的双方就是王某和路某,二人系微信通讯好友。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后王某就本案损害赔偿多次向路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路某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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