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以下量刑”给特殊情况减轻处罚开了一扇窗“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说,犯什么罪,判什么刑,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有关走私枪支弹药的法律条文,清晰说明了定罪量刑的不同标准,而冯某和刘某被认定走私十支以上气弹枪,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但法律不是事无巨细的,刑法考虑的整体的情况,并不能很好地兼顾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常常会有一些案件,虽然从事实认定上已经完全适用某一罪名,情节上也较为严重,处罚起点高,但是案件存在特殊情况,使得依法律条文判决罪刑不相适应。最著名的当属2008年发生的许霆案,因ATM机出现故障,被告人许霆从该机提取现金175000元,该案初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案件一波三折,最终法院认定许霆犯罪极具偶然性,且社会危害性小,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法官可以改判的依据,来自于刑法中“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条规定,为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开了一扇窗。事实上,深圳中院对冯某案判处八年有期徒刑,正是法定刑以下的量刑。 对于犯罪情节与量刑矛盾不断的“仿真枪”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早已研究认为,“考虑到社会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娱乐或者供他人娱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可结合案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且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就是说,刘某网购仿真枪案,其实也适宜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特殊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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