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的大量驳回复审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奇怪的复审理由。比如,有一件申请商标为马的图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引证在先的“骑手及马图形”商标将其驳回,因为二者的图形都是马,虽然表现形式确实有所区别。该当事人在复审理由之一为引证商标呼叫为“骑手”,而申请商标呼叫为“马图形”,二者呼叫不同。 呼叫不同确实是判断两件商标有无混淆可能的重要考量因素。特别是两件外观有些近似的图形商标,如果呼叫完全不同,并存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很小。但是很少有商标被呼叫为“马图形”或“牛图形”。 很多当事人常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对申请商标不予注册,会让其蒙受重大损失。可是作为居间裁定者,审查员要考虑商标复审申请人的损失,还要考虑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损失和消费者因混淆而产生的损失。而事实上,任何一方的损失审查员个人无法承担。 有的复审申请人的理由更直接更简单:申请商标与在先的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但当事人主张其在百度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在先引证商标被进行使用的迹象,据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 复审,就是给当事人讲理由的机会。但讲理由说服人是讲究技巧和逻辑的,而技巧和逻辑又建立在事实基础上,事实又需要证据来证明。 商标标识是客观存在的,审查员需要作出的判断,是申请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所以,当事人在商标驳回复审中需要做的,是向审查员证明在实际中不会造成混淆。 如果是图形商标,要向审理员说明该商标的呼叫是什么,而且要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使用的,需要提交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图样,而且往往对应着汉字呼叫;没有使用的,要提交准备使用的证据。没有证据,一般没有说服力。 如果是文字商标,要讲明申请注册使用这件商标的原因,而且原因要合情合理,比如是喜爱的物件或者文字寓意美好,甚至是一拍脑袋想到的也要讲一讲拍脑袋的过程。使用一件标识作为商标,可以有千百种理由,要让审查员相信你的初衷是诚信的,没有抄袭或摹仿。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抄袭或摹仿的商标,这方面审查员偶尔会反应过度。所以,说明申请注册某件商标的真实缘由和意图,很有必要。 如果商标已经使用了,请务必提交使用证据。仅仅说一句“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基本是没有作用的。“使用”是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审查员便无法认定这一事实。而尊重客观已经形成的市场实际,是考量商标是否予以注册的又一因素。两件商标有所区别的情形下,使用证据的说服力往往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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