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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若出事政府负责人应辞职,这次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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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若出事政府负责人应辞职,这次就算了?
疫苗若出事政府负责人应辞职,这次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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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叶-有泪
红叶-有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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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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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挑灯看吴钩
山东假疫苗事件拿一些“虾兵蟹将”开刀后,4月2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疫苗管理条例》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特别是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我不知道以前的《疫苗管理条例》在责任处理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可是,当看了经过修改后的《疫苗管理条例》,还是大吃一惊。疫苗牵扯到公共安全和老百姓生命健康,这么重大的问题,没想到我们监管上稀松,责任处理上也是如此。直到现在才增加了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条款。怪不得毒疫苗事件这些年来层出不穷,连国家的《疫苗管理条例》对管疫苗的都没有明确问责,不出事才怪了。
虽然修改后的《疫苗管理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纳入了政府主要负责人,可最令人奇怪的是,发生了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监管者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难辞其咎,既然难辞其咎,那就必然要引咎辞职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啊!为什么还非要经过《疫苗管理条例》的允许才行?这不是扯淡吗?照这么说,无论发生了多么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只要《疫苗管理条例》不允许,政府主要负责人就不能辞职或受到处理了?
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出了事,政府负责人就必须负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要不为啥叫政府负责人呢?负责人不负责,叫什么政府负责人?责权利是统一的,责任和权力更是对等的。有多少权力就应该担负多少责任,不能抓权的时候争先恐后,负责任的时候却需要《条例》允许,这是什么逻辑?世界上哪有这样的好事?如果疫苗出了事,需要修改《疫苗管理条例》才能处理政府负责人,那别的东西出了事呢?全国还有多少管理条例没有增加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
任何一件有较大危害和影响的公共安全事件,都应该有政府负责人出来担负自己应负的责任,这是常识。山东假疫苗事件涉案达5个多亿,波及大半个中国,这么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至今未见政府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修改后的《疫苗管理条例》,却增加了对政府负责人的问责条款,不晓得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没有《疫苗管理条例》,难道修改了《条例》,这次山东假疫苗事件就成了“过去式”,就可以算了?为什么不从这次开始,为何又要玩“下不为例”?这不是拿公共安全和老百姓生命健康开玩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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