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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中国司法在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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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揭露腐败  传递正能量
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这究竟是司法腐败个案、还是社会体制问题?我们并不缺少好的法律,只是没有好法官。
一天孙儿问我:是法律好还是法官好?我说:当然是法律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那就等同于无天啰。那么是法律大还是法官大?有人说:头戴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因为原告被告都有他们自己的利益诉求,法律再好它自身是不会说话的,最终也要靠法官来执行,执行就代表了国家。法官根据你们诉求的欲望、物力、关系断案,就算是法理你有千万条、法印却在它手中,你说谁更大,臭名昭著的司法造就了臭名昭著的法官。   :你以后一定要努力学习,一定要当大法官。
我们来看一起非常简单的民事侵权案,笔者龟某从案外人→起诉人→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抗诉人,五个司法环境层层枉法,从凡人被逼成罪人。为主张公正,历经7年上方,去过北京,求助过政府相关的各个部门,并给这些部门写过几百封的投诉控告信,对法官的违法事实无任何一个部门敢进行澄清、证实、回应,行程几万里,住了三次医院。几年来花光家里的全部。求助司法、政府是无望了,只好求助于百姓的声音,对当今人民法院法官倒行逆施、王法自大的行径口诛笔伐,认识到当今社会司法腐败普遍、严峻,看看这些领导们、法官们都干了些什么?官官相护互相推诿,丧尽天良是事实。
人间正道太沧桑
案外人   用事实说话
2004年笔者龟某在绵阳市租得绵阳商贸公司已闲置多年的一块土地35亩,租期十七年,后投入巨资三百多万修建了大型种养殖场。2008年该公司想把该土地转让给绵阳华夏房地产公司,由于绵阳商贸公司早在1999年已被绵阳工商局注销,不能进入市场,于是两公司勾结绵阳市游仙法院法官邓晓琳执行局法官杨俊制造了一起假的经济纠纷案,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外人的赔偿。游仙区法院为虎作伥将土地及案外人的地面资产一并抵偿给了华夏房地产公司。绵阳市游仙法院执行局法官杨俊不顾及案外人的权利,并将案外人的资产查封扣押后,在案外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游仙法院的默许下将我公司的部分地面资产进行了偷拆。事件发生后游仙法院不但不承认错误,副院长张小波还多次在调解会上强词夺理:“强奸可以、但请不要用钢棒”的言辞包庇开发商侮辱案外人。
起诉人
龟某将侵权人绵阳商贸公司和绵阳华夏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游仙区人民法院,要求审理法院对我公司被毁资产进行司法鉴定,于是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我公司的地面资产进行了多次勘验、登记、保全等工作。就在审理工作的紧张进行时,由于开发商的巨大实力,二被告为了到达他们决不能评估的目的,并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的干预下另择法院,后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玲审理,审理中涪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玲驳回了当事人的评估鉴定请求,在莫亚林院长、涪城区法院副院长包建锐的指使下,为了把侵权人的赔偿降到最低,没有判决依据怎么办?涪城区法院审判长李玲居然荒唐的把涪城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已经认定为已作废的协议价款用做判决标的,使投资人三百多万元的资产瞬间判为乌有,简直就是荒唐至极。在拿到判决书时审判长李玲亲口给我说:我也没办法,不服你可以上诉嘛。
上诉人
起诉人不服,龟某将判决上诉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审理法院依法依据游仙区法院对我公司被毁的地面资产勘验、登记、保全的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审理法官张宗文对我说:“算了,你找我也没有用,我劝你把诉撤了,还可以退你一半上诉费,涪城法院的判决本来就是中院领导的意思”。原来如此,天理何在?既然是领导的意思那就找领导,从此后我就天天去找院长莫亚林、副院长刘宁、庭长罗苑媛,再三请求法院对我公司被毁资产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后通过熟人关系去求它们。为了得到主审法官张宗文理解和支持,有人出主意还专门约见过张宗文并送了一万元钱请他帮忙主张评估,另一方面又请院长莫亚林吃娃娃鱼喝高档酒,希望法院能公平公正。功夫不负有心人,真是熟人才办事。于是法院就安排了绵阳(四川三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评估。三天后该会计师事务所退回了中院的评估委托,理由是“资料不齐,无法评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告知申请人,很快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维持原判的理由也认为:评估机构无法评估。判决生效后上诉人调查到,四川三正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没有房地产评估资格才是它们“无法评估”的真实原因,法院的安排居心叵测,目的就是想让评估机构认为“无法评估”找到口实,千方百计阻挠评估鉴定。
再审申请人
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信任,笔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理由:依据《民诉法》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理由:判决后申请人调查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无鉴定资格的(四川三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并采信了该鉴定机构认为“无法评估”的事实违法。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理由: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将法院已经认定为已作废的协议价款用做判决标的违法。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理由:…………………………………………………………………………….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理由:一、二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又认为侵权人的行为是“情势变更”所致,前后矛盾。
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采信了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将法院已经认定为已作废的协议价款用做判决标的本身就是错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先是由民二庭法官张阳负责审查,由于张阳法官“不听话”,执意要事实求是,就在通知绵阳中院调圈时被突然换掉,后由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唐明接审。这位法官倒是言听计从,直接串改了申请人的申请主张,在裁定书中称:“经审查,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减掉了两项增加了一项主张。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后来在铁路法院的接待厅唐明亲口对我讲:案件虽然是我审查的,但最终的裁定结果是高院领导他们决定的,像我们这样的基层法院肯定要珍重上级法院的意思。这就是天理、这就是王道。
抗诉人
没办法!天要害人草都不生。被他们一步步逼近了死路。
申请人不服省高院裁定,依据《民诉法》第209条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检察机关对绵阳市中院的枉法判决依法监督。检察院民信处顾万彬处长审查了此案后,在绵阳市中院院长莫亚林的串通下,不再听取抗诉人提出的抗诉主张、昧着良心、不顾事实,对抗诉申请中提出的多项主张根本不予书面答复,只在口头上讲了一些有辱检察官职责的话:“我们不懂评估资格这方面的东西,我们检查机关也没得这个职权请专家来认定评估机构是否有鉴定资格…………等,无法为你提出抗诉”。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不作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33条第(6)、第(7)项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第78条、第91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查工作细则》等多条规定。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不作为?由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在中院当院长前就在绵阳市检察院当了8年的检察长,司法系统是根深蒂固,没有人能撼动,司法监督形同虚设、掩耳盗铃。
这就是中国司法
百姓的噩梦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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